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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示范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邢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细致审查客观性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1日18时许,邢某某携带毒品驾驶车辆在某地高速服务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驾驶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3.14克,邢某某另供述其曾向崔某某贩卖20克冰毒。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12日以邢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43.14克移送大连市金州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追加邢某某遗漏犯罪事实30余起,涉及毒品数量为280余克,并于2021年6月1日提起公诉。金州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金州区检察院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14名,其中13名漏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被审判机关采信,判决均已生效。另有1名漏犯已起诉至法院尚未下判。

  

  【检察履职过程】

  1.深挖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线索,遂要求侦查机关提取被扣押手机内电子数据。经认真筛选、比对、分析手机中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大量电子数据,发现除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邢某某贩卖毒品事实外,还遗漏罪行30余起,涉及毒品280余克;同时另发现以邢某某为首的四级贩毒网络涉案遗漏犯罪嫌疑人14人,金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确保追诉工作取得实效。

  

  2.一案双查,深挖洗钱线索。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周某某、韩某某明知邢某某等人从事贩毒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掩饰、隐瞒毒资去向,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通过细致审查贩卖毒品的交易事实、提供银行卡实名认证微信、收取毒资的交易流水等,核实洗钱犯罪的笔数、金额等,金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洗钱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被法院采信。

  

  3.协同救助,彰显司法温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注意到邢某某有一个三岁多的非婚生女儿,因父母服刑未能办理落户事宜,导致其不能与同龄人一样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检察官先后与民政、血液中心、看守所、派出所、街道等多个部门协调,并向公安机关说明相关情况,在多方共同的努力下,2022年7月孩子落户入学等问题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但迅捷的网络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毒品犯罪的新领域和工具。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网络毒品犯罪新变化,转变工作思路,注重深挖犯罪事实和在逃同案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全链条追责。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同步全面审查毒资的去向及转移过程,履行反洗钱义务,深挖洗钱线索,实现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彰显司法为民“大情怀”。

  

  王某君贩卖毒品案

  ——以抗诉织密惩治毒品犯罪法网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君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家中,以人民币700元每克的价格分别向吸毒人员张某萍、郭某、马某林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次累计8克。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王某君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疑似毒品的淡黄色固体7袋、疑似毒品的淡黄色固体1瓶。经鉴定,上述淡黄色固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63克。

  

  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铁西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君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71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向铁西区法院提起公诉。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君贩卖毒品的数量在10克以上50克以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铁西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沈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后支持抗诉。沈阳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王某君贩卖毒品罪,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过程】

  1.经检察官审查,一审法院针对“毒品搜查视频未显示最后称重克数”“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不是现场签字”等可补正及解释的证据,未经补强即径行排除,致现场搜查的63克毒品未能计入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属于程序法适用错误。检察官结合本案现场搜查录像完整连贯、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等,对搜查的客观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

  

  2.综合运用自行补证以及有效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一是补充调取搜查人员证言,证明搜查录像的拍摄及依法保存、复制、移交过程;二是调取称量人员、保管人员证人证言,证明毒品称量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要求侦查机关对毒品查扣、鉴定及入库称量存在的细微数量差别原因进行说明;四是要求侦查机关调取被告人通话详单、住宿信息等证明被告人辩解的不真实性。

  

  3.制发检察建议,以点带面助推类案质效提升。检察机关对全地区侦查机关在办理涉毒案件中毒品扣押、封存、称量方面存在的工作不细致、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梳理,向沈阳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涉毒案件中的取证行为,为高质效办理毒品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典型意义】

  刑事审判监督是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级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并以准确、合法、合理的抗诉理由赢得法院的认同。检察机关应及时对有分歧的瑕疵证据进行针对性补强,积极指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新证据,从正确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角度重新构建证据体系,实现精准抗诉。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程序意识、规范意识不强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认真研究梳理,通过工作提示、通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对侦查行为加强事中监督,整改落实,从源头确保证据合法性。

  

  姜某某贩卖毒品、非法经营等案

  ——依法打击“上头电子烟”“笑气”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2019年年末至2021年8月间,姜某某未经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从他人处购买被国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向他人贩售,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4429元。

  

  另姜某某自2021年3月开始从他人处购买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以下简称“上头电子烟”)进行售卖。2021年8月间,姜某某贩卖“上头电子烟”23次,共计53根。

  

  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岗区检察院”)于2022年4月28日向西岗区法院提起公诉。西岗区法院以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检察履职过程】

  1.全面审查和准确认定贩卖毒品的次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姜某某贩卖毒品一节事实,仅认定其卖给于某某3支“上头电子烟”,获利440元。检察官细致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姜某某通过微信多次与他人进行“上头电子烟”的交易,相关记录的买卖、转账信息能够清晰地反映双方的买卖行为,实际交易次数达23次之多。

  

  2.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详细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范,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促使其真心认罪、真诚悔罪,姜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推进毒品犯罪预防。被告人姜某某不但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还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笑气”危害不亚于毒品,具有较强的成瘾性和致害性,长期滥用将损害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降低肌肉的伸缩能力,严重者可致瘫痪。姜某某自未成年时就吸食“笑气”,并因此致病,明知“笑气”危害大,仍通过微信进行贩卖,而购买者均为年轻人,有些甚至是未成年人。为保障辖区青少年远离毒品和“笑气”等违禁品的侵害,未检检察官从案件出发,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筑牢保护未成年人法治防线,未检检察官积极主动履职,走进校园,深化法治进校园内容,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增强学生拒毒、防毒意识。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第三代毒品,毒理作用比海洛因、吗啡等传统毒品更加强烈。“笑气”尚未被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目录,但由于吸入笑气能让人产生幻觉和欣快感,“笑气”也常被吸毒人员当作毒品替代品。在实践中,贩卖“上头电子烟”和“笑气”的多为年轻人,又常向未成年人贩卖。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新型毒品以及毒品替代品的同时,延伸检察职能,开展溯源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远离毒品的意识,有效遏制滥用新型毒品和“笑气”的扩散和蔓延。

  

  赵某某贩卖毒品案

  ——向医疗机构制发检察建议加强精神药品管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外卖骑手)自己或让他人冒充患者到某精神卫生中心购买三辰佐匹克隆片及富马酸喹硫平片后,在沈阳市某小区多次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三辰佐匹克隆片共计198盒(每盒12片)、富马酸喹硫平片38盒,获利人民币3807元。

  

  2022年11月9日,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以赵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履职过程】

  1.引导侦查,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针对行为人提出的不知道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辩称,检察官以行为人初期只收取跑腿费,但后期存在大幅度加价获利的行为为切入口,再次梳理公安机关已提取的行为人手机微信记录,发现行为人曾从其他外卖骑手处得知“佐匹克隆是二类精神药品,属于毒品”,以此固定了证实本案主观方面的关键证据。

  

  2.宽严相济,促进认罪认罚程序有效适用。由于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有限,存在较大抵触情绪,甚至拒签笔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并找来值班律师配合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最终,犯罪嫌疑人主动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表示对认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3.溯源治理,向精神卫生中心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官发现跑腿快递员能够在没有诊断书等病历材料的情况下,从精神卫生中心轻易购得三辰佐匹克隆药片被有瘾癖的吸毒者滥用,依法向精神卫生中心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建议建立健全麻、精药品管理及组织管理制度,加强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精神卫生中心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制发了《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准、进货、调配、管理、销售等环节,全面落实医疗单位的主体责任,查找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禁毒工作有力开展,毒品蔓延得到有效遏制。佐匹克隆等二类精神药品成为一些吸毒人员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长期、过量服用不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失管流入社会,还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动履职,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强证据,并注重释法析理,促成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向相关医疗机构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健全管理制度,以助推类案溯源治理,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赵某贩卖毒品案

  ——协同联动,推动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走细走实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鞍山海城的赵某多次通过随身携带或邮寄方式向葫芦岛市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5克。

  

  2022年4月7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以下简称“连山区检察院”)以赵某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连山区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赵某不服,提出上诉。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过程】

  1.跨市联动,深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连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赵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毒品夹带在按摩器、衣服等物品中从鞍山海城市邮寄至葫芦岛市的行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相关案情向海城市检察院进行通报。海城市检察院及时与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对接,邮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快递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寄递人员、寄递过程、寄递责任,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2.多方协作,深入沟通达成共识。针对多次收到外地邮寄的违禁品包裹这一问题,连山区检察院联合葫芦岛市邮政管理局及市内12家快递公司共同召开了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为主题的座谈会,推动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3.实地走访,深入开展法治宣传。连山区检察院联合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禁毒大队深入辖区内快递分拣集散中心进行实地走访,开展法治宣传。检察官深入了解快递分拣车间的基本流程,快递人员上岗培训情况及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向快递从业人员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涉毒包裹的识别技巧及遇到含有违禁品的包裹应如何处理等相关法律知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结合个案办理,发现其他地市相关寄递企业存在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将相关线索通报当地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强化规范管理。同时,坚持以案促治,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寄递行业安全监管,通过实地走访及法治宣传,提升了快递从业人员发现寄递违禁品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推动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306/t20230626_42433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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