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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新邱丨网络安全宣传周:通信公司出“内鬼” 检察建议堵“漏洞”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近,家住阜新市新邱区的陈大爷总是莫名其妙地接到骚扰电话,有理财的,有办会员的,垃圾短信删不完……各种各样的骚扰电话和信息让陈大爷不堪其扰。陈大爷的儿子告诉他,这是个人信息泄露了。

  

  “平时出门也就是买个菜,信息是咋泄露的?”陈大爷突然想起了前些日子家里安装宽带的时候,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用他的手机操作了好长时间……

  

  王某是阜新市某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上门为客户安装宽带。在一次单位组织的培训中,有同事告诉王某,自己有门路可以让王某在工作之余干点“私活”。同事所说的“私活”其实就是让王某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倒卖获利。王某感觉这个“私活”挺简单,在后续的工作中,王某利用客户对通信公司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得客户的手机后下载多个APP并注册会员。为了不留痕迹,注册成功后,王某将手机里的验证码等注册信息删除。

  

  在一年内,王某利用为客户办理通讯业务之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100余名客户的手机中下载多个小程序并开通会员。每下载注册成功一次可获利3元至8元不等,截至案发,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非法获利近5万元。

  

  

  

  被告席上,王某对承办检察官说,“我现在特别后悔,我想对所有受害人说声对不起,真的对不起,希望泄露的个人信息没给你们带来更大伤害。”

  

  “2017年,最高检、最高法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细化量刑标准、加大财产刑力度、加重内部人员犯罪处罚。”新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希山介绍,“对于大家最深恶痛绝的‘内鬼’,《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该案虽然审结,但检察监督工作仍在继续。新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是其参加单位培训时的同事传授给他的,从而可以看出,该犯罪方法在其行业内部存在已久且知道的人很多,其中可能存在尚未案发的人员。于是,承办检察官针对该类案件的广泛性、隐秘性,向通信企业制发检察建议书,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并提出建议。通信企业在接到检察建议后,表示将对任职及准入人员加强考核,对上门办理业务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了服务行为,从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深度运用,很多APP、小程序、电脑手机插件等,无时无刻不在获取授权、搜集个人信息。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外泄,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要及时报警,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9/t20230911_59322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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