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整版报道)丨他们这样守护“粮”辰美景
9月12日,《检察日报》整版刊登“他们这样守护‘粮’辰美景”一文,内容如下:
他们这样守护“粮”辰美景
辽宁省检察机关在高质效办好涉农领域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推动解决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难题,以检察能动履职承担起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张宇虹 窦晓峰 段然 李硕
图①:2月28日,盘锦市大洼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东凤镇为群众以案释法。
图②:5月,庄河市检察院检察官与公安干警回访桂云花乡,深入田间地头对农田耕作情况进行了解。
图③:凤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图④:5月16日,大连市金州区检察院检察官与公安干警一同来到向应街道进行现场回访,发现涉案土地上的违建已全部拆除,恢复耕种。
图⑤:5月22日,盘锦市大洼区检察院在田家街道毛家社区就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金秋时节,大江南北,五谷丰登,瓜果飘香。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无农不稳,无粮则乱。近年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始终心怀“国之大者”,从战略和全局出发,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全力打击涉农犯罪,积极参与涉农领域综合治理,以检察能动履职守护好国家和人民的“粮袋子”。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
“一个穗子大约有120多粒,颗颗籽粒饱满,亩产有望超过1100斤!”8月底,家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的曲大爷又来到自家地头,看到水稻长势喜人,丰收在望,曲大爷脸上堆满了笑容。曲大爷告诉记者,“这两年的丰收,要归功于检察院。”
原来,因为价格合适,春耕前曲大爷一次性购买囤积了自家两年用量的化肥,直到办案检察官上门核查有关情况时,曲大爷才知道自己买到了假劣农资。“幸好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出手,我才挽回了损失。”曲大爷心怀感激。有相同遭遇的4名老乡也及时追播化肥,避免了作物减产。
而300公里外,凤城市大堡镇、石城镇的24名玉米种植农户就没有曲大爷这般幸运。他们购买使用了无任何包装标识的散装假冒“良玉99号”玉米种子,24户农户的221.2亩玉米苗矮棒小,大量减产。经测产,平均每亩地减产214公斤,损失近12万元。
“为更好打击涉农资犯罪,我们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签订相关细则、规范、意见,出台考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省市场监管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依据、商业秘密的地方标准,完善多部门协作框架,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协助权利人通过民事赔偿挽回损失。”辽宁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殷洪波介绍道,近年来,辽宁检察机关以最高检专项治理行动为抓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从严惩处农资类犯罪。
“聚焦种子、农兽药、肥料、农机具等重要农资产品,我们将查处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产品作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重要工作内容,通过与公安、行政机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共享农资打假犯罪线索,强化立案监督。”辽宁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郑明玮告诉记者,对于案情简单案件,检察机关重点监督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尽快解决问题;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加注重深挖彻查案件背后的违法问题。
在“良玉99号”假种案中,公安机关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其中一名经销人张某某制假售假,建议对其不予立案。办案检察官调查后发现,张某某种植的60多亩玉米并没有使用自己售卖的种子,用的是从商店购买的有正规包装的玉米种子,这一关键证据证明了其在明知自己销售的可能系伪劣种子的情况下,仍向农户销售并获利的违法事实。据此,3月23日,凤城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近日,该案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张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大连假劣化肥案中,在检察机关指导下,警方追捕追诉了上游生产伪劣化肥的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销售员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此外,针对肥业公司员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大连开发区检察院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激励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据统计,自2022年以来,辽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农资案件13件15人,受理审查起诉涉农资案件21件39人;经审查批捕涉农资案件5件7人,起诉涉农资案件13件25人。
用法治严守每一寸耕地
“在农村,很多矛盾因土地而起,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的发生是由土地纠纷引起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涉及农民最根本的利益,是农村工作的核心,也是辽宁检察一直以来的工作重点。”辽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凯表示,辽宁省检察院特别关注农业用地保护工作,重点办理了一批侵占农村土地、破坏农民耕地类刑事案件。
2008年,梁某从他人手中转包了位于庄河市桂云花乡319亩新造地,并于2012年开始在承包地内盗采砂石牟利,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更为严重的是,通过破坏土地、非法采矿攫取第一桶金后,梁某团伙慢慢发展成为盘踞在庄河农村地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周围百姓敢怒不敢言。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庄河市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针对梁某团伙有组织地毁灭破坏证据情况,我们提出证据收集意见,重点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非法采矿时间、涉案土地四至等关键证据,聘请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勘测,确定非法采矿蓄积量。”庄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王强介绍道,经勘测认证,梁某非法采砂19.44万立方米,价值410余万元。最终,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4.7万元。
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辽宁检察机关特别注重“打击刑事犯罪+公益诉讼恢复”协同发力,努力实现惩治犯罪和生态修复双重功效。
上述案件中,针对因盗采砂石造成耕地不具备农作物种植生长条件问题,庄河市检察院依法向区国土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近日,办案检察官在回访中发现,采砂现场已重新进行土壤覆盖,恢复了种植条件。
“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高度重视守护农业用地保护红线,在依法打击相关犯罪的同时,积极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有效强化内部协作配合,扩大多重监督的叠加效应,构建涉农生态检察一体化保护新格局,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辽宁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龙海英回顾近年来的办案工作时说道。
破坏耕地行为需要严惩,私自改变耕地性质同样不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盘锦市大洼区的于某某、丁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改造成坑塘,进行水产养殖,20余亩水田丧失种植条件。发现案件线索后,大洼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区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函,监督立案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各并处罚金1.5万元。
在案件办理期间,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积极推动对受破坏的耕地进行恢复,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鉴定。该院还与区自然资源局专门召开座谈会,就国有土地监管保护探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尤其是国有土地保护领域执法查处力度。
“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动,共享案件信息、拓展线索渠道,形成办案合力;外部充分发挥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与侦查监督平台作用,与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案件早发现、早甄别、早移送、早介入。”辽宁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高星总结了辽宁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领域刑事犯罪的“诀窍”。
据统计,自2022年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291件347人,批准逮捕25件30人;受理审查起诉172件272人。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
“悠悠万事,吃饭为大。我们不仅关注涉农领域案件办理,更追求案件背后的诉源治理。”辽宁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告诉记者,辽宁省检察机关始终秉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高质效办好涉农领域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推动解决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难题,以检察能动履职承担起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日常工作中,辽宁省检察机关适时总结涉农领域易发多发犯罪类型,归纳农资领域生产环节监管方面的薄弱问题,以类案经验促整改提高,采取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难题诉源治理。
辽宁省检察院对5年来受理的近500件农村土地纠纷案进行分析论证,总结案件特点、纠纷成因和化解路径,形成了推动建立多元解纷机制的工作思路,并协同省高级法院、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召开座谈会,推动在锦州建立多元解纷工作试点,并向阜新、朝阳、葫芦岛等地推广试点,力争通过做深做实多元解纷机制,促推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的提高。
白某的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开发建设种植园。建设过程中,白某私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大棚、门头房,造成8.03亩基本农田被破坏,113户承租户受损,且案件久侦不结,形成“挂案”。大连市金州区检察院发现该“挂案”线索后,依法提前介入案件,指导侦查机关补强证据后移送审查起诉。同时,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办案检察官就赔偿问题与合作开发方、涉案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反复沟通协调,对113户承租户开展调解工作,综合运用诉讼、监督和赔偿保证金制度等多种方式,高效办结了案件。
记者了解到,辽宁省检察机关把检察建议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通过监督落实检察建议,推动出台了一批相关规范性文件,化解了一批长期累积的问题和矛盾,实现了由“一案一事整改”向“一类问题治理”拓展,从“小切口”入手,助力解决社会治理中的“大问题”。
绥中县检察院通过整理近年来办理的涉农案件特点,总结涉农领域易发多发犯罪类型,归纳农资领域生产环节监管领域的薄弱环节,向绥中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就加强产品质量排查、解决农资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得到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他们组织人员研究落实整改,迅速制发了绥中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项活动,我县农资市场得到规范。”绥中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冠一表示。
2023年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共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559件,已收到回复525件。
“从诉源治理的时代要求出发,检察机关办案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树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理念,对于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不是只做外科手术式的切割,而是要标本兼治,积极推动诉源治理,防患于未然,将违法犯罪以及各种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十家子村党支部书记王颖表示,辽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案件中主动担当作为,能动履职尽责,发现案件背后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前瞻性预防,以检察履责“我管”促职能部门依法“共管”,推动涉农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诉源解决,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309/t20230913_5936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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