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报丨民事检察促和谐 案结事了化纠纷
近日,《辽宁日报》第07版刊登“民事检察促和谐 案结事了化纠纷”一文,内容如下:
民事检察促和谐 案结事了化纠纷
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促和654件民事检察督查案涉8000余万元
黄岩 刘乐
日前,一起长达5年、涉案400余万元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本溪市检察机关“五彩枫”民事检察调解室的努力下得到化解。“纠纷给我们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检察院的调解下,我们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实现了双方利益最大化。”当事人由衷地表示。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已经是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主持调解的检察官深有感触,如果能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双方从对立走向对话,消弭分歧,达成和解,不仅可以避免群众诉累,而且能使各方合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据统计,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促成和解654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有效化解群众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找准“利益平衡点”,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民事案件,大多已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多道诉讼程序,纠纷持续时间长,案情疑难复杂,当事人之间往往积怨较深、矛盾尖锐。”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孙晓宁说,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实现纠纷妥善解决。
在办理的大连某电气公司与刘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其实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本可以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已逾十多年仍未得以实现,情绪比较激动,被执行人虽有主动履行债务意向,但无力承担更多利息;检察机关抓住和解空间,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后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
在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监督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和财产债务类的纠纷占比较大,这类案件与当事人的急难愁盼直接相关。
本溪市86岁的张先生和84岁的张女士是亲兄妹,因为母亲的一处遗产房屋,两位老人产生了纠纷。2019年11月,张先生不服法院判决,向本溪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从法院判决入手,确定由占有多数份额的张先生给张女士房屋折价款的调解方案,最终,张先生拿到了盼了十几年的产权证书,张女士也收到了房屋折价款,两位老人以及双方家庭都表示非常满意。
“家事纠纷涉及群众切身财产利益,面对法院判决执行难度较大的情况,检察和解能发挥柔性手段作用,既实质性解决纠纷,又促进亲情修复。”承办检察官刘畅表示。
促成和解,要找准当事人的“诉求共同点”“利益平衡点”“情理认同点”和“内心底线”,通过公开听证,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解开群众“心结”,实现矛盾纠纷的“就地解决”。202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达成案件和解177件。
汇聚多方力量,携手联动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离不开社会各方参与。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借助法院、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方力量,积极促成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携手联动促进案结事了人和。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类问题,检察机关不断延伸检察职能触角,通过向涉案单位、主管部门等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积极助推诉源治理。
在办理于某杰与某废品公司工伤赔偿支持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该废品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收购和处置大量的乙炔气瓶、氧气瓶、煤气罐的行为,给周围居民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予以重视采纳,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安全普法宣传、畅通举报途径、明确责任追究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与法院的衔接,是确保民事检察和解效力的重要手段。在省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达看来,在民事诉讼领域,检察院和法院虽是法定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但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检法两部门责任、目标一致。可以说,赢则共赢,损则共损。
记者了解到,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中不断强化司法协作,注重检法衔接、检执衔接,多部门、全方位发力推动和解协议落地、落实。今年8月,省检察院与省高法联合下发《关于民事检察和解适用执行和解的工作指引(试行)》,推动以检察和解带动执行和解、以执行和解巩固检察和解,有效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309/t20230921_5956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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