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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丨“天大”的小事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1年8月,家住瓦房店市的62岁李某突然发现自己的账户存款中被法院执行划扣掉了2600余元,老实本分的李某慌了神。更令李某没想到的是,因同名同姓、年龄及其他基本信息与“原被告”相仿,李某早在20年前就被卷入到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

  

  因担心继续承担追偿损失的风险,同年10月,李某和其儿子到瓦房店市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几经申诉无果后,2022年年底,李某和她的儿子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大连市检察院,申请对案件进行监督。

  

  “受理该案后,我们就申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还对20年前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整个诉讼过程、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法院一审、再审裁决中的赔偿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等进行调查、审查。”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说,“经几番周折和调查取证,我们证实了来申请监督案件的李某确实并非原案中的被告人李某,原审法院的裁定确实存在明显错误。”

  

  

  

  经查,2002年12月,涉案原被告人李某购买长途客运车后,将车挂靠在瓦房店某长途客运公司经营。李某雇佣的司机唐某某在一次驾驶涉案车辆时与受害人姜某发生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中,法院结合受害人姜某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依照当时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裁定司机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受害人承担20%的民事责任,作为实际车主的李某和挂靠的瓦房店某长途客运公司需共同负担和赔偿受害人10万余元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在调查核查该案一审、再审卷宗时,检察官们敏锐地发现,卷宗中并没有涉案车主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详细信息,仅存有的是一审法院在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而后续一审和再审的民事判决书均依据该《人口基本信息》将申诉人李某列为被告和被上诉人。

  

  “按照申请人的申诉理由,我们认为唯一的突破口就是卷宗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送达回证》等书证中仍留有的原车主李某的签名和捺印。我们申请了司法鉴定,将原车主李某和申请人李某的签名和指纹逐一进行鉴定,最终确定了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申诉人李某。”检察干警说。

  

  因该案的一审法官已经去世,检察官又详细询问了当时的原告代理律师。了解到当时被告人李某只短暂露过一次面,而后再也未出席庭审。后期,该地区电话升级,法官和代理律师到电信部门也未查找到此人更新后的号码。为此,法官和代理律师只能到公安机关,按照李某的大概年龄和记忆中的相貌选取了申诉人李某的基本信息。

  

  

  

  “我们把各阶段查实的情况跟申诉人和其家属进行了说明,在拟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时候,当事人家属告诉我们,法院也对案件立案再审了。”检察干警说道,“因为法院已经立案再审,根据监督规则,检察机关只能终结审查。但为了高效地解决申诉人的诉求,我们就案件相关情况与法院进行了沟通,并将鉴定和调取的证据一并函送给法院。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证据,再审改判纠正了错误判决,解除了李某的被告身份。”

  

  法院宣判后,申诉人的儿子毕某专程来到大连市检察院当面致谢。“从我母亲发现被卷入到案件后,我们深感无能为力。老人家一辈子没犯过法,声誉对她来讲就是天大的事儿。感谢检察官不遗余力地帮我们查清事实。案件这么快得以纠正,真的特别感谢检察机关。”毕某说。

  

  “依法查明事实,主持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是我们的职责。为了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温度,我们愿意尽心尽力、高质效地将每一起案件做到‘极致’,真正解决好每一起群众心目中‘天大’的小事。”检察干警说。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11/t20231109_60131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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