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内参 > 正文

凌海市丨托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长梦”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权益保障关乎民生福祉。近年来,凌海市检察院聚焦这一特殊群体,立足检察职能,从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护监督、加大帮扶力度、融入社会治理等方面综合发力,化繁为简,精准推动工作走深走实,托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成长梦”。

  

  健全工作机制

  下好内外联动“一盘棋”

  

  凌海市检察院建立完善了“刑检+未检+控申”内部工作机制,力求打破部门业务属性壁垒,有效整合形成工作合力。凌海市检察院明确各环节责任部门,借助大数据,确保及时发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案件线索,并对其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继续进行流转,进一步做好帮扶救助工作。

  

  与此同时,凌海市检察院与有关职能部门、社团组织及社会各界形成有效联动,全面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关爱帮扶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该院会同市民政、公安、法院等七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我市未成年人监护侵害、监护缺失问题联合处理机制的意见》,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线索及时移送、精准认定、获得救助;会同市监察委、教育局等九部门会签《凌海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推动建立惩防侵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目前,凌海市检察院已初步形成了“内部协作配合,外部协调共享”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大格局。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凌海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已向未检部门移送2件可能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的线索,后经未检部门移送,民政部门对2名未成年人均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为其落实了相关保障政策;未检部门向控申部门移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司法救助线索1件,控申部门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申请到司法救助金2万元。

  

  依法支持起诉

  撑起监护监督“保护伞”

  

  刘某甲的母亲因病去世。2012年至2018年,刘某甲的唯一监护人刘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服刑,刘某甲被送至福利院,后由其姨姥周某某领回抚养。其间,刘某甲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月可享受一定金额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但是,刘某刑满释放后仍不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刘某甲虽继续与周某某生活在一起,但因刘某甲事实孤儿情形消除,其所享受的福利政策也被取消,刘某甲的生活陷入困境。

  

  

  

  该案是凌海市检察院办理的锦州地区首例支持起诉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检察机关收到民政部门移送的该线索后,第一时间与民政部门进行协调,为刘某甲落实了3000元的临时补助金。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调查、了解情况、征询刘某甲和周某某的意见,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并与司法局联系、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二人解决诉讼难题。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周某某为刘某甲监护人。检察机关协调民政部门,为刘某甲重新落实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待遇。

  

  针对发现的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保护职责履行不力、监护缺失等问题,凌海市检察院始终秉承先行先试、勇于探索的开拓精神,依法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开展监护权监督。

  

  加大帮扶力度

  架起多元救助“暖心桥”

  

  

  

  凌海市检察院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通“绿色通道”,对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案件优先受理、调查、审查。对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坚持“应救尽救”工作理念,凡是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均及时提供救助帮扶;邀请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为该类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干预服务;加强与乡村振兴局、妇联、民政等部门联动,为该类儿童打造“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多元救助体系。对因无人照管走上犯罪道路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检察机关通过以“检察+社工+N”的模式开展个案帮扶、定期回访等活动,帮助该类儿童树立健康心态和回馈社会意识,促使他们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破解治理难点

  奏好社会治理“交响乐”

  

  

  

  凌海市检察院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爱帮扶作为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把握痛点、破解难点。针对部分学校对于性教育重视不足的问题,向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将可能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情形的线索移送民政部门。

  

  为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进乡村活动,做好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相关规定、政策进行宣传,呼吁社会公众共同关注该类儿童的权益保障和关爱帮扶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11/t20231115_602048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