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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助力环资案件“刑事打击+公益修复”双达标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证提存’破解生态修复金管理难题,难能可贵!”日前,在阜新县检察院组织召开的一场盗伐林木案检察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进生态修复的制度创新给予高度评价。

  

  

  

  近年来,阜新县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为抓手,探索“刑事打击+公益修复”办案模式。

  

  认罪认罚引导生态修复

  

  今年年初,阜新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中发现李某(化名)盗挖80棵油松树。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对李某耐心释法说理,告知其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检察机关依托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赔偿保证金,有效保障后续环境修复工作。

  

  

  

  据悉,这是阜新县检察院运用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第9件环境资源类案件。截至目前,该院已有11件环境资源类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提存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规范环资类案件

  相对不起诉标准

  

  阜新县检察院逐步探索在环资类刑事案件中引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将积极修复环境、缴纳修复费用、接受行政处罚作为环资类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前置条件。通过对近年来受理的环资类案件进行全面梳理,该院对其中符合上述前置条件和相对不起诉标准的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全部得到修复。

  

  

  

  “刑事打击+公益诉讼”

  实现生态修复加速度

  

  按照一体化办案要求,阜新县检察院将赔偿保证金提存由刑事检察领域拓宽至公益诉讼领域。在内部协作方面,建立刑事与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同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在外部联动方面,建立健全“三诉合一”工作机制,与公安、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同步推进刑事案件审查、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适时与办案机关座谈、研判,发现案源,及时提前介入,将修复赔偿情况纳入刑事案件考量情节,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尽快修复。

  

  

  

  能动履职

  延伸检察社会职能

  

  为增强环境资源类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效果,阜新县检察院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涉案企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5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落实环境治理监管责任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协调县环保、财政等部门会签《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联合办案实施细则(试行)》,构建“监督+监管+服务+预防”一体化机制,提高治理现代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12/t20231215_6114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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