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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丨30年前的借款纠纷,和解了!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你真心实意为我们着想,设身处地为我们解决难题,我们老两口太感谢您了!”

  

  大雪刚停,丹东市检察院迎来了两位远道而来的访客。关某夫妇从八十公里外的家中来到检察院。30年前因借款而引发的纠纷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达成了和解,关某一家人的“烦心事儿”也终于了却了。

  

  

  1993年,关某所在镇的一所镇办企业打算扩大生产经营,但是政府财政困难,便允许企业向外集资和借款。关某夫妇当时经营一家日杂店,生活较为富足,是镇里为数不多的万元户。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关某与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企业向关某借款11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关某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给了该企业,由会计入账,企业将房产证交给关某,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之后几年,关某陆续收到了企业支付的利息,但本金一直未偿还。

  

  

  

  2000年前后,企业举步维艰导致借款一直未能偿还,只能偶尔支付给关某为数不多的利息。后企业因经营不善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由镇政府接管。2021年,企业法定代表人去世,关某为索要欠款,将企业和镇政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借款的一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关某提供的证据中,原始借据丢失,仅有借款合同及部分利息收据,无法证明存在借款11万元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借款数额,对关某与该厂之间借款数额及偿还情况无法确认。故关某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

  “借款的时候,也没有想那么多,一方面觉得是镇办企业,钱不能‘瞎’了,另一方面也想着企业有困难,我们伸出援手帮一把,没想到企业倒闭了,还不上钱了,法院还判我们输了。很多人都能证明借款的存在,咋就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呢?”关某认为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企业虽然倒闭了,我们也没着急要企业还钱。我们也体谅企业的难处。如果企业没借我们钱,那支付利息的收条又作何解释呢?”

  

  “如果我们不讲信用,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一分钱没还,但我们不能这么昧良心,还了多少,就是还了多少,这些年政府和企业陆陆续续还了利息将近10万元,可本金是一分钱没还我们。”

  

  “1993年的11万元,即便是存银行,放到现在那该是多少钱啊,怎么能说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呢?”

  关某将一肚子的苦水向承办检察官吐露。承办检察官觉得此案的疑点重重,决定开展全面的调查核实,找到当时负责入账的会计等知情人核实借款情况,审查了抵押于关某处的房照,向镇政府做了详细的调查核实。

  

  

  

  经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关某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行为成立证据之一,但并非唯一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亦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与否。本案中的借款合同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借款合同的成立并实际履行,且关某主动提供了企业和镇政府的还款凭证,承担了本应由企业和镇政府承担的举证责任。

  “企业虽然不再经营了,但毕竟是镇办企业,镇政府要主动担起责任,不能新官不理旧账,群众的利益得失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多次到镇政府沟通协调。经承办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镇政府认可企业当年的借款,因政府并非借款的主体,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提出可以用企业的厂房和土地出租于关某,用于抵顶多年来企业所欠付的借款本息。

  

  “即便启动再审,改判借款合同成立,企业现在不再经营了,也无法还款。而且政府也有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咱们双方各让一步,把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利用起来,用来抵顶欠款,我觉得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承办检察官向关某一家释明企业现在无偿还能力,现阶段最好的方案便是与企业和解。






  

  

  在承办检察官多番劝说下,经过反复沟通协商,争议各方同意和解。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镇政府作为企业的监管主体,代表企业与关某签订了和解协议。至此,一件因30年前的借款引发的纠纷在检察机关的担当履职中得以圆满和解。

  

  “检察机关确实是帮我们普通老百姓解决问题,没有你们的担当负责和沟通协调,我们这个案子到哪儿说理去啊,必须给你们点赞!”和解协议签订后,关某夫妇紧紧握着承办检察官的手说道。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402/t20240222_63084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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