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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丨诈骗案“难住”检察官,温情办案续孝心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一件只有一本卷宗的诈骗案,难住了海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简单清楚的犯罪事实、供证一致的证据链条,仅2万元的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归还全部赃款,如此“小案”缘何会难住检察官呢?

  

  

  

  这还需从案件办理过程讲起,检察官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嫌疑人王某某在2017年还有一次故意犯罪前科,但卷宗内未附判决书,在与公安机关联系调取材料后,查证属实。检察官提审王某某,王某某完全交代犯罪事实,在问及赃款去向时,他交代钱是为老父亲治病花了。王某某夫妻离异,无其他兄弟姊妹。王某某的父母在辽阳县老家居住,父亲因多次患脑疾病瘫痪在床,母亲也因中风导致偏瘫并伴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病症。因父亲生病无钱医治,王某某从一位朋友处骗取了3万余元,之后向被害人承认了是骗钱并陆续归还了1万余元,还剩2万元未还。被害人见王某某无力归还,于是选择了报案。案发后,王某某的朋友凑钱将余款归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案件明了,难题却出现了,即如何做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统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二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该案仅从法律效果考虑,完全可以直接对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但王某某的父母却无人照顾,可能就要面临生存风险。

  

  检察官立即前往王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及所在社区调查,核实王某某家庭状况。如其供述:父母重病,夫妻离异,系家中独子,没有生活能力的父母无其他赡养人。自从王某某被刑拘,重病父母都是依靠邻居、朋友送些食品接济并帮忙照看。检察官梳理法律发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以监视居住。随即,检察机关就能否办理监视居住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公安机关克服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困难,同意为王某某办理监视居住。检察机关遂对王某某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久,王某某被释放,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监视居住。案子办结了,但检察官心系群众的脚步还在继续,检察官们自愿募捐资金购买米、面、油、肉等物资送到王某某家。王某某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决不再触碰任何法律底线。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404/t20240429_64413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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