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 | 滁州明光: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
2023年3月17日《安徽法制报》03版
原标题
明光检察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
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卢平
下水道清淤、杂草清除、树木修剪,拟不起诉人孙某某积极参与村居环境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巡查、安全生产知识宣讲,拟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助力安全生产;修护小区破损铁栅栏、为居民安装公共晾衣架,拟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帮助居民解决生活不便……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实施“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相对不起诉”机制,对拟不起诉人员赋予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促其真诚认罪悔罪。
为村居环境整治添了一把力
“当时,我们村正在开展美好乡村建设。经过村委会的安排,孙某某参与了下水道清淤以及道路两旁的杂草清除、树木修剪等公益服务,为我们村的村居环境整治添了一把力。”谈起拟不起诉人孙某某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张八岭镇尹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造前这样说道。
1966年出生的孙某某是尹集村村民,2022年2月,徐某某、闫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孙某某栽种的536棵松树和128棵板栗树。购买树木时,徐某某、闫某某口头承诺,采伐证由其代为办理。后徐某某、闫某某以村民汪某某的名义办理了12张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包含孙某某所栽种的林木。除了孙某某外,徐某某、闫某某在收购马某某栽种的597棵树木、景某某栽种的246棵树木时,均未按照事先承诺代为办理采伐许可证。经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上述被伐林木的位置均在林地范围内。
2022年5月,徐某某、闫某某、孙某某、马某某、景某某5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2年6月,该案被移送至明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孙某某、马某某、景某某3人系初犯,符合拟不起诉情形,办案检察官向3人宣传介绍了该院正在试点的“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相对不起诉”机制。
2022年9月,3人签署了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后在村委会的安排和监督下分别进行了5天的社会公益服务。后明光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3名听证员一致同意对3人作不起诉处理。2022年10月11日,明光市检察院对孙某某、马某某、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安全生产宣讲添了一把力
“在5天的社会公益服务期间,张某某参与了菜市场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生产巡查,并向商户们宣讲了安全生产知识,表现得到村委会和商户们的一致好评。”谈起拟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社会公益服务,明光市明光街道蔬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芳这样说道。
2001年9月出生的张某某系一名在校大学生,2022年1月,朋友龚某某(另案处理)告诉其有一个赚钱的好方法,张某某信以为真。2022年1月1日至1月3日期间,张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明知龚某某等人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为电信网络犯罪团伙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仍出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给龚某某等人使用,非法获利 800余元。2022年3月11日,张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2年10月,该案被移送至明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张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符合拟不起诉情形。根据“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相对不起诉”机制,2022年12月2日,张某某签署了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2022年12月5日至9日,在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和监督下,张某某开展了5天的社会公益服务。
在公开审查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及张某某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一致认为,可以给张某某一个重新回归校园的机会。2022年12月15日,明光市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创新社会治理添了一把力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22年10月,明光市检察院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工作机制》。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引导拟不起诉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履行社会责任。《机制》同时就拟不起诉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时间、管理、考察、评定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机制》仅适用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故意犯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案件本身已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对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情况进行考察,赋予其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能够检验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效果。同时,这也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合教育,引导轻罪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一项新举措。”明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石松在谈起该项机制时,这样说道。
为细化“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相对不起诉”这一机制,2022年12月,明光市人民政府与明光市检察院会签了《关于联合开展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拟不起诉人员持《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承诺书》《社会公益活动评价反馈表》等专用文书到住所地司法所报到后,根据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排,参与“文明交通执勤”“对困难人群进行帮扶”“社区卫生清洁”等社会公益服务,完成情况由相关接收单位加盖证明。
承办检察官根据反馈证明,对拟不起诉人的公益服务质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在确定拟不起诉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真实有效后,邀请侦查机关办案人、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公开审查听证,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据统计,自该项机制实施以来,明光市检察院先后共召开检察听证会 48次,共对69名犯罪情节轻微并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相对不起诉”这一机制出台、实施过程中,明光市政府副市长马殿勇全程参与,并积极协调公安、司法、乡镇等部门。谈起该项机制时,马殿勇说:“这项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府检联动机制在明光市的有益探索,有助于拟不起诉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dfdt/202303/t20230320_40531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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