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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合理评审机制 确保检察官研修不异化为“作秀”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高检院“十三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和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要求试行检察官研修制度,遴选一批研究能力强、办案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检察业务专家进行专题研修,打造形成课题研究、精准培训、办案咨询的教研咨一体化平台。笔者认为,要落实好高检院要求,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研修评审机制,促进检察官研修制度的有效落实,督促检察官自觉认真完成研修项目,确保检察官研修不异化为一场“作秀”。

  首先,构建动态性评价机制,对检察官整个研修过程进行全方位评价。检察官研修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时间,这么长的一个时间段,如果不对过程进行评价,只对最后的提交成果进行评价,略显偏颇,因此有必要建立动态性的评价机制,对检察官整个研修过程进行跟踪评价。通过设置《检察官研修情况动态评价表》,将检察官研修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由不同部分负责人进行阶段性评价。其一,在前期资料收集阶段,可以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对检察官的调查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进行评价,或者由相应条线的培训机构老师、挂职单位的领导等对检察官研修过程中的前期准备活动中反映出的能力进行评价。其二,在中期写作阶段,由研究室对检察官的写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价,并且对研修成果初稿进行初审。其三,在后期成果应用阶段,由研究室对研修成果的转化情况作出客观记录和相应评价,比如是否发表、是否转化为授课课程、是否为领导决策提供助力等。这样一份动态评价表格,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检察官在整个研修过程中所展示的能力,为下一步的综合评审提供基础。

  其次,构建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检察官研修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对检察官研修情况的评审应当考量多方因素,由科学设置的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其一,笔者认为,评审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较为合理,包括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检察业务专家、检委会委员各一名,外聘学者两名。每位评审根据检察官提交的《检察官研修情况动态评价表》和研修成果,对检察官研修过程的表现、研修成果的内容、研修成果的应用价值进行综合性评分。其二,评分标准设置上,以百分制考评,研修过程表现占比25%、研修成果占比50%、研修成果转化占比25%。五位评审最后打出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作为该名检察官最终研修成绩。最终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90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三,可以固定一些客观评分标准,比如一些知名或检察系统的发表载体、课题中标、参加检察系统征文比赛取得的具体名次等都可以固定评分标准。

  再次,构建适当的奖惩机制,督促激励检察官更好地完成研修。检察官研修制度最终都会落实在每一位检察官身上,设置适当的奖惩机制,对检察官进行督促和激励,有利于扩大研修制度的落实效果及认同影响。其一,可以将研修评审结果的分数作为检察官个人业务考核的重要参考因素,并记入检察官个人执法档案。与现在正在设计讨论阶段的检察官业务考核制度相结合,将研修评审结果量化为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检察官的考核,提高检察官对研修的重视程度。其二,设置适当的惩罚措施。比如,对于研修评审成绩低于60分的检察官,进行内网通报,并且由相关分管领导对其进行劝解教育,让其能够端正态度,认真对待检察官的研修;同时,对于研修不合格的检察官,还可以加大研修任务,再次“回炉”进行研修。其三,设置适当的激励措施,为认真研修的检察官提供更多的能力增长机会。比如,对于研修评审成绩高于90分的检察官,进行全院表扬,并且可以发放一定的物质奖励,还可以给予一定的调休假期,从精神上和物质上鼓励认真研修并取得好成绩的检察官。同时,明确研修成绩突出的检察官,可以优先参加检察系统组织的进修培训、法学机构组织的相关研讨会等。

  (作者系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期新入额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学员)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8/t20170823_20523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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