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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额检察官要适应工作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最大特点是检察长具有广泛的决定权,通过授权给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通过三层把关来保障检察权的依法运行,被学者称为“检察长办案责任制”。但是这种运行模式暴露出层层负责却无人负责的弊端,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当前正在深入推进的检察改革着眼于“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建构出一套不同于以往的检察官办案责任机制,让检察官成为检察权的行使主体,把“检察长办案责任制”转变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特点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坚持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的基础上,减少中间层级,简化办案流程,规范和优化办案,形成以入额检察官为主体的司法办案模式。

  明确入额检察官类型。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及专职办案的入额检察官。

  量化内部基本办案组织形式。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司法责任制。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办案组由入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组成。

  突出检察官主体职责地位。检察官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办案职责,对授权范围内事项有权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科学配置检察官办案权限。检察官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检察长授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确立了依案放权、依岗放权、因地制宜、逐级划分的配权原则,不同层级的检察院在放权的范围和方式上有所区别。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落实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就是赋予检察官一定范围内处理案件的决定权,同时对其决定承担责任。

  办案决定权的落实:谁办案,谁决定。此次检察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确定了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授权范围,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自行作出决定,将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责任追究终身制的落实:谁决定,谁负责。在确立了谁办案、谁决定的前提机制后,案件承办人将直接对自己办理和决定的案件承担办案责任。

  检察官员额制的落实:谁考上,谁入额。通过检察官员额制来提高检察官的任职门槛,完成检察官队伍的“瘦身”成为此次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入额检察官如何适应办案新模式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网络直播等审判公开力度的加大,审判标准、证据标准的不断提升,新媒体带来的舆情压力,社会公众对热点敏感案件的广泛关注,入额检察官办案面临的挑战、压力前所未有。入额检察官要想适应司法改革后的新情况,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重加强:

  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官入额后并非一劳永逸,每年度开展办案绩效考核,对办案质量、效率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实施员额退出机制。因此,每名检察官要有“本领恐慌”的危机感、能力提升的紧迫感,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司法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在其位,谋其政。入额检察官必须坚持原则、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以大无畏的担当精神促进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众人拾柴火焰高。入额检察官个人的办案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为更好地保障检察官办案质量,全面推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会商辅助作用,为承办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监督者更要受监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实现由外部权力监督转为内部制约,由实体性监督和事后监督转为程序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立体性监督,不断强化执法办案责任管理,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公信透明度。

  正确认识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两高”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既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

  (作者系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期新入额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学员)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9/t20170914_20654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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