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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办案助力司改深入推进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入额检察长带头办案已经成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共识,而且检察长的“案”必躬亲、以身作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推动检察改革的持续深入。

  检察长办案制的理论溯源

  检察长首先是检察官,检察官则具有自由裁量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根据法律授权,就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刑事追诉所行使的酌定处理权。也可以说,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的斟酌处理权,它是一种法律上的处置权而非事实判断权,仅指检察官在案件处理适用法律上的自由判断。

  在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仅限于刑诉法中规定的不起诉制度,是以检察机关为行使主体的。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未确立检察官个人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任何实质性决定都是以检察院的名义作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受外部控制。

  检察长办案制有助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优势的最大发挥

  检察长办案制度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优势的最大发挥。我国检察权的行使是绝对的集中统一,任何实质性的决定必须层层上报,经检察长同意或检委会讨论后再以检察院的名义作出。在现行的体制下,实行检察长办案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长作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体现了权责一致。依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检察长较之于一般的检察官享有的权限最大。检察长因统一领导检察机关工作而享有广泛的权力,当然有权即有责。

  其次,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检察长对案件即时审查决定,减少了大量的内部程序,较之逐级审批更有效率,为解决案件积压问题解了燃眉之急,从而在总体上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三,实现工作重心的前移。这样能保证审查过程与决定的作出具有统一性,使检察长对审查决定的作出不再依赖于承办人的汇报,而完全依靠自身发挥专业优势,形成对证据和事实的独立判断。

  由此可见,检察长办案制是补齐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短板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长是检察机关唯一的权力触角,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让员额检察官成为检察机关的权力触角,多个权力触角规范、有序运行,将促进检察权有为而强大。同时,层层的权力下放,将使员额检察官拥有独立决定案件去向的权力,让其独立性增加,进一步拓展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检察司法化要求检察长必须直接、带头办案。检察长办案制降低了检察机关的行政性,提升了其司法性,有利于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司法化进程,带动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调动员额检察官的积极性,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9/t20170922_20703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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