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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司法担当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检察机关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专门机构后,稳步推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专业化建设,实现了查办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切实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从而为生态环境提供了全面、有效、到位的司法保护。我认为,检察机关应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大力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调研发现,当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环境行政执法权力怠行和权力滥用的现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刑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作用难以发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有待强化。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来制裁环境污染,这种上命下从、令行禁止的效率性是行政权力所特有的。但是司法权特有的程序性、惩罚的终局性、严厉性,能够更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起到惩罚犯罪与教育预防的目的。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参与环境保护。通过介入环境案件调查,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开展立案监督,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完善证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审查批捕,并提起公诉。同时,对涉嫌的渎职犯罪案件立案调查;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破坏环境犯罪;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严惩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延伸工作触角,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通过日常调研发现问题苗头,制发检察建议提醒行政部门严格执法,监督企业遵守法律。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引导公民与污染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以此来预防犯罪、防患于未然。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环境保护工作专业性强,需要一支具有环境保护领域专业知识和技术的队伍。加强法治宣传,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环境行政执法法治宣传力度,预防环保领域职务犯罪,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同时,要深入基层,加大对企业、群众的法治宣传力度。强化环境污染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知。

  (作者: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全省检察机关第二期新入额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学员)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11/t20171103_20918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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