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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四项机制提升批捕工作质效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案件的质量和效果是同位一体的两个方面,质量是效果的基础,效果是质量的保证,二者缺一不可。特别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只有实现质量和效果有机结合,才能降低办案责任风险。基于此,河北省文安县检察院总结推出了审查批捕工作“四项机制”。通过运用“四项机制”,助力检察公信力,减少社会对抗,防范责任风险和司法过错。

  建立谈话谈心机制,严把挽救教育关。增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一是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从家庭责任、父母亲情等方面进行谈话谈心,以鼓励犯罪嫌疑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勇于面对所犯罪行,真诚向被害人致歉,修复彼此关系,化解矛盾。二是对于犯罪情节较重,拒不认罪,或者重新犯罪的案件,从犯罪的起因、危害进行讲解,让其从内心深处感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经过这样的谈话谈心,不仅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而且能让大部分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发生。

  建立交流沟通机制,严把矛盾化解关。这一机制重点针对一些因亲朋、邻里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或者涉及民事赔偿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报捕前没有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在讯问结束后询问是否希望与对方和解。对于希望和解的,要把犯罪嫌疑人思想的转变告诉其家人或者相关的组织和人员,在稳定被害人情绪的同时,建议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而促成刑事和解,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建立监督协作机制,严把法定时限关。为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准确办结案件,要做好与侦查人员的沟通、协作,确保办案节奏。一是对于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报捕前三日,来人或者来电与侦监部门沟通。由侦监负责人对案件进行把关,做好记录,为准确及时批捕做好准备。二是在提前介入中做好沟通和记录。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为确保在法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侦查机关要及时通知检察官提前介入,听取案件的讯问,或者审查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了解案件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三是在案件审查阶段,办案检察官要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批捕的三个条件,根据案卷中的现有证据,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考量。对有疑问的证据,及时向侦查人员核实。四是由案管部门在接收案件时,严把案件受理关。在时限允许的情况下,对案卷材料及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内容做好审查,确保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都能够保证案件质量。

  建立定案讨论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在案卷审查、提讯犯罪嫌疑人、撰写案件审查意见报告等工作结束之后,办案检察官要组织召开简短的案件讨论会议。由检察官汇报,大家集思广益,听取主管领导和科室全体人员意见,是否有新的司法解释和新的刑事政策,确保案件准确批捕,防范司法过错。

  审查批捕“四项机制”,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精湛地运用法律,充分进行沟通,增加信任,减少对立,不断提升案件质效,确保审查批捕工作职能作用得以更好实现。

  (作者单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11/t20171113_20958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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