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做好检察业务管理工作
深刻领悟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丰富内涵,以更实担当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职责
高质效做好检察业务管理工作
□深刻领悟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蕴含的新发展理念。必须立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不仅要向案件办理要质效,更要向案件管理要质效,多措并举促进“检察产品”生产质效全面提升。
□提升检委会的决策水平。精心选任检委会委员,同时加强检委会的定期专题学习,完善检委会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检委会科学决策水平。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检察业务管理工作进行了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检察长作为《意见》明确的检察业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深刻领悟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丰富内涵,以更实担当推动《意见》落实落地。
深刻领悟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丰富内涵
深刻领悟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蕴含的政治内涵。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作为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最高检党组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要破解这一难题,需要纠正“重办理、轻管理”的问题。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深刻理解《意见》蕴含的政治内涵,通过科学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实现个案正义,更好地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深刻领悟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蕴含的新发展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是新发展理念的第一内涵,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需要积极识变应变,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具体而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共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管理”的生产要素地位。检察业务工作是为人民群众生产“检察产品”,也必须遵循相应的“生产”规律。应该看到,依靠在传统案件办理领域增加劳动、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的边际效应已经越来越有限。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立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更加重视贯穿《意见》始终的“管理”这个新“生产”要素,不仅要向案件办理要质效,更要向案件管理要质效,多措并举促进“检察产品”生产质效全面提升。
深刻领悟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蕴含的法治逻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准确”二字。之所以强调“准确”,就是为了防止司法责任制改革变形走样。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加强内部制约监督一直是十分重要的命题。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放权与监督并重,要防止“重放权、轻监督”,不能将“谁办案、谁负责”片面理解为“谁办案、谁说了算”,在行权问题上一放了之,既不利于保证案件办理质量,也背离改革初衷。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深刻理解《意见》蕴含的加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法治逻辑,通过完善宏观管理、自我管理、专门管理和协同管理等四大管理体系,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从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准确把握检察长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检察一体化是我国检察权运行的组织保障和显著特征,这种一体化既表现为上下级院之间的领导关系,也表现为检察院内部统一于检察长的领导关系。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9条和检察官法第9条的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检察长的权力有以下特征:首先,检察长的权力是完整权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6条规定,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就具体检察业务工作而言,检察长有知情权、统筹权、指令权、办理权、移转权等一系列完整的权力。其次,检察长的权力是终决性权力。《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再次,检察长的授权是适当授权。无论案件办理还是案件管理,检察长在授权时都要考察被授权者的能力水平,以确保顺利完成授权事项。当被授权者无法完成相关事项时,检察长应及时介入,接受其请示汇报并作出决定。
综上,检察长的角色贯穿检察业务管理始终,无论是宏观管理还是自我管理,无论是专门管理还是协同管理,都是在检察长统领下的具体展开。检察长抓检察业务管理责无旁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特别强调,“检察长不敢管、不去管、管不好检察官办案,就是落实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不到位,就是失责失管失察”。
以更实担当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职责
抓实检委会的宏观管理。个别基层院检委会功能发挥有待加强,如会议召开次数较少、审议水平不高等,不利于宏观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此需要积极应对。一是进一步规范检委会会议的启动程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重大事项等,承办检察官应当提请而没有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要指令承办检察官提交审议。二是更加注重议案议事功能的发挥。除按规定必须提交讨论的案件事项之外,如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要求所有可能判处死刑以上的案件和拟制发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必须提交检委会讨论,以做到审慎决定。三是提升检委会的决策水平。精心选任检委会委员,同时加强检委会的定期专题学习,完善检委会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检委会科学决策水平。
抓细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检察长能否抓细自我管理这个基础,对检察业务管理职能的发挥至关重要。一是注重机制建设。成都市检察院探索了检察长负责的检察业务数据专班工作机制,各业务部门共同逐月分析会商业务数据运行问题,并及时发布有针对性的季度专项分析选题,形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完整闭环。二是注重跟踪落实。定期对部署的检察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跟踪落实,对落实不力的要有问责机制。针对个别基层院存在的“反管理”问题,成都市检察院探索了对基层院检察长的约谈机制,通过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督促从根本上加强重视。三是注重队伍建设。成都市检察院深入开展为期三年的“夯基固本、亮色增彩、错位发展、引领争先”四大行动,每周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轮流开展法律文书等专题培训,积极培育打造各业务条线的标兵能手,以期为高水平检察业务管理打下坚实队伍基础。
抓牢案管部门的专门管理。在新的管理体系之下,需要保障案管部门枢纽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是为案管加人。案件管理不能高人一等,但必须技高一筹。成都市检察院为案管配备5名员额检察官,均具有业务部门工作经历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能够保障专门管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为案管加力。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同等重要,但由于短期目标不同,二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非合作博弈关系。这一问题需要检察长发挥政治智慧,在二者之间予以平衡。如案管处于相对弱势,则需要给案管足够的权威支持,以确保二者之间形成合作博弈关系。三是给案管加压。要把关定向,引导案管朝流程监控实质化、质量评查智能化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提升专门管理水平。成都市检察院探索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作为评查小组负责人的评查工作机制,2023年共评查各类案件8800多件。
抓好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检察业务管理整体职能的发挥,也离不开政工人事等协同管理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如,抓好案管和检务督察的协同,可以提升专门管理权威。又如,抓好业务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协同,可以形成打造典型案例的合力,检验检察业务管理成效。再如,抓好案管与政工人事部门的协同,可以实现管案与管人的结合,强化检察业务管理正向激励。
(作者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19_6521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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