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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一肩挑”≠“一言堂”

发布时间:2024-04-14 来源: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作者:佚名

  

  “雁飞千里靠头雁,船载千斤靠舵人”。全面推行村(社区)“两委”负责人“一肩挑”以来,基层工作效率确有所提高,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执行力也日渐增强。然而,在大好形势下也要谨防个别村干部以“一肩挑”之名行“一言堂”之实,让好制度“白璧蒙尘”。

  “一肩挑”不能助长“绝对权力”。实践证明,实行村(社区)“两委”负责人“一肩挑”从体制上理顺了党组织对村(社区)的领导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党政分设容易引起的“一山二虎”“分庭抗礼”问题,使村(社区)“两委”班子能够团结一心、协调一致、共谋振兴,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方面显示出了较大的优势和实效。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村(社区)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也容易助长“绝对权力”,增加基层腐败的治理难度。因此,务必要警惕“一肩挑”者将党政权力“名正言顺”地集于一身,无视手中权力边界,认为在所辖地之内,“没有自己不能过问的事,没有自己办不成的事”,最终形成“一言堂”的村(社区)治理格局。

  “一肩挑”不是压缩民主自治空间。“一肩挑”的制度安排加剧了公共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有效化解“两委”矛盾的同时,也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模糊或淡化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两个权力主体之间的组织和功能界限,使党组织可以“理直气壮”地指挥、控制甚至直接取代村(居)委会,包办村(居)民自治的一应事务。因此,村(社区)干部务必要明晰实行“一肩挑”后,村(居)民自治机制依然在正常运行,村(居)委会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非成为村级党组织的附属机构甚至政治摆设。“一肩挑”不是“以党代政”,不代表党组织的领导权“吸收”了村(居)委会的自治权,而是两个组织在共同领导者的协调下分工明确地带领村(居)民更好地建设、振兴自己的家园。

  “一肩挑”不可规避内外监督制约。二元权力机构“解散”后,“两委”负责人监督制约功能明显弱化,势必要加强对“一肩挑”干部的监督制约。一是要重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建立健全“一肩挑”者依法依规履职行权的保障机制,加强村(社区)领导班子对“班长”的监督制约。而是要强化外部监督制约体系,如建立权力负面清单、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建立联防联管机制,以及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罢免制度,充分发挥其在“一肩挑”权力监督中的作用等等。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严防“一肩挑”变“一言堂”,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一肩挑”制度优势的同时,正确规避掉其带来的风险。

  “一肩挑”挑的是责任,是义务,不是名利,更不是权力。村级当家人应当是具有坚强党性与优良作风的“复合体”,是既能有效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又在群众中有威望、能反映群众利益诉求的“斜杠中青年”,而非独揽大权、独断专行的“霸主”。“一肩挑”不是搞“一言堂”,而是要将“两委”团结成集智聚力、齐心奋进的“群言堂”,这样才能让振兴发展之路健康有序、行稳致远。

  罗瑞晨(大姚县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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