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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象山:依法抗诉启动再审挽回债务人损失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日前,经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提请宁波市检察院依法抗诉,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我只向对方借了10万元,法院却判我还20万元,这明显是虚假诉讼。”2023年3月的一天,老王拿着一份民事判决书走进象山县检察院,情绪激动地申请监督。

  “2021年6月,我着急用钱,经人介绍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6个月后还清,利息是1.2万元。”回忆起借款时的情景,老王说,赵某为了能按期拿回借款,要求他必须提供担保,他便按赵某要求,用与家人共有的一套房产与赵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80万元,赵某先行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房屋须于2021年12月过户,如果在这之前过户,需支付违约金1.2万元,在这之后过户则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赵某对老王说,《房屋转让合同》只是个形式,只要老王及时还钱就啥事没有,老王没细看合同内容,便在合同上签了字。6个月后,老王未能归还借款,赵某将老王诉至法院,称老王违约,诉求老王返还10万元购房定金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22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老王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过户房屋的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赵某的诉求于法有据。庭审当天,老王并未到庭,法院最终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由于超过了上诉和申请再审期限,走投无路的老王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听完老王介绍的情况后,象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老王很有可能被“套路”了。随后,检察官调取了审判卷宗并展开深入调查,发现老王和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部都是“借钱”的内容,只字未提房屋买卖及相关事宜,且双方的银行流水除10万元外,并无其他记录。此外,案涉房屋原本价值100余万元,合同里却约定购房价格为80万元;按照常理,房屋定金支付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合同里却约定在6个月后过户;合同签订当天,老王便向赵某转账1.2万元,若真是房屋买卖,不可能合同签订当天即违约并支付违约金……上述种种迹象显示,老王与赵某的《房屋转让合同》确实存在虚假的可能。

  2023年6月,象山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律师代表等参加。听证员们经全面了解案情并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老王与赵某的《房屋转让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合同,双方关系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同年8月,象山县检察院提请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宁波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今年2月,法院启动再审,对该案作出前述判决。因未如实陈述事实,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赵某受到了司法惩戒。

  (记者蒋杰 通讯员方芳 陆金金)

  (原标题:民间借款怎变购房定金 浙江象山:依法抗诉启动再审挽回债务人损失)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gjmsjc/202404/t20240410_6512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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