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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外国居民社保号申请境外信用卡套现牟利

发布时间:2024-04-0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因熟悉国际金融规则,一团伙利用购买某国居民社保号,申请境外信用卡套现,短短几个月时间非法获利百万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审查该案时,同步审查是否遗漏涉嫌洗钱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最终依法追捕4名涉嫌洗钱犯罪嫌疑人,起诉7人,取得较好办案效果。日前,经香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8名被告人先后获刑。

  利用信用卡跨境套现

  2022年4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林某发现有网站可以买卖某国公民的社保号,很快他想到可以借助社保资料申请该国银行的信用卡,这样足不出国就能套现信用卡里的提现额度。于是,林某陆陆续续在互联网上购买了近万条某国国籍人员社保号以及对应的身份信息,并雇用人员在境外金融网站注册申请境外信用卡,后将相关信息汇总发送给下家罗某进行刷卡套现。

  罗某利用网络层层转包给游某、代某、王某等人套现,并通过境外购物平台商家顾某、刘某、罗某乙等人,以信用卡在其各自的平台商铺进行虚假交易实现套现,而后将套现所得外币转至平台商家国内账户。参与套现的各环节在扣除与上家商议好的“汇率差”之后,将资金逐级返回给上家。2022年5月,该案案发,至此林某利用该手段实施信用卡诈骗获利140余万元。同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香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引导侦查深挖下游洗钱犯罪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作案手法专业、隐蔽,犯罪链条呈现产业化特点,且犯罪分子仅在网络上联络,证据获取、认定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为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梳理涉案人员,固定电子证据,查清资金流向。其间,承办检察官发现仍有部分参与下游洗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未被立案,遂第一时间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引导公安机关对代某、顾某、刘某、罗某乙等4人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

  为了查清资金流向、明晰洗钱过程,香洲区检察院积极借助“外脑”智慧,会同公安机关商请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该案提供专业咨询。随后,该院与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和案件分析会,进一步明晰了国际金融运行规则,理清了涉案资金在境内外的流通脉络,认定罗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

  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链

  “洗钱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故意,但本案中参与洗钱的各环节人员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定期清理储存媒介,认定主观故意的证据比较薄弱。”承办检察官介绍。

  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结合各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长期专门从事刷卡套现,熟知国际金融规则的职业背景,通过将大量的境外信用卡里的美元套现为人民币,并通过层层“抽水”后返给上家的交易过程,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补充证据18份,补强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证据,并调取支付宝、银行的交易流水进行印证。最终,检察官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7名洗钱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全额退赃。2023年12月,经香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洗钱罪判处罗某等7名被告人相应刑罚。罗某等7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林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香洲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日前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4/t20240401_16120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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