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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兑假香油,坐牢还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4-04-0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作为一名食品从业人员,我是第一次参加庭审旁听,我的感触很大,我也将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遵纪守法、诚实经营。”日前,在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庭审现场,山西省陵川县检察院检察官结合该案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对20余名旁听的行政执法人员、食品经营者等开展普法宣传,一名食品厂厂长听完后不禁感慨道。

  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证件情况下,将普通色拉油、芝麻香油及网购的芝麻香精(乙基香兰素)勾兑罐装,以次充好,以每斤18元左右的价格向县域周边公路沿线小饭店、农家乐、旅店、个人等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兜售,销售对象至少有206人、销售金额27万余元。

  案发后,经抽样检验,王某某勾兑的“芝麻香油”中油酸、亚油酸、乙基香兰素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乙基香兰素按规定不得在芝麻香油中使用,长期食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鉴于此案中伪劣产品系日常调味品,且多数销售至饭店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侵害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陵川县检察院迅速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在侦查阶段,刑事检察部门依法提前介入案件,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公益受损情况、假芝麻香油毒害性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及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今年2月,该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270万元。

  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1万元,没收犯罪所得,同时判处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70万元。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公开宣判当日,陵川县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向相关行政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并围绕如何加强监管执法、及时发出提醒告诫书、加强普法宣传等进行交流会商。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4/t20240401_16120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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