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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尉氏:当好农民工“护薪人”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大家在工地上能不能按时拿到工资?”“我们工资发得挺及时的,每个月5日,老板都会把工资打进我们的卡里,平时也基本没有拖欠工资的情况。”3月21日,在河南省尉氏县某建筑工地,面对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永宏的回访,农民工代表笑着说。

  “这是我第三次跑到工地上向农民工兄弟询问工资发放情况。我们检察院之所以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如此上心,当好农民工兄弟‘护薪人’,与之前办理的一个案件有关。”朱永宏说。

  2021年3月,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负责尉氏县某住宅小区住宅楼的建设工程,但该公司从工程施工以来,未依法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部分农民工工资未足额支付。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另外一家承包单位,自2021年5月施工以来,直至2022年9月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无金融机构保函、无工资支付信息,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尉氏县检察院发现问题线索后,经初步调查,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存在怠于履职情形,经向开封市检察院请示同意后,对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立案调查。办案检察官从县住建部门调取了施工许可审批档案,从银行调取了施工公司的开户信息,查看现场并走访了部分农民工,对该公司的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两家承包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都书面承诺该工程各项保障资金到位。工程开工以后,为降低资金投入,两家单位并未按照承诺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也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周期及时足额支付。

  “在全面摸排走访过程中,我还从农民工处了解到,县域内多家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农民工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情况,有的甚至拖欠长达数年。”朱永宏说,根据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开展监察执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农民工工资普遍支付不到位,足以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尉氏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军波说,2023年1月9日,检察机关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开展整改,尉氏县检察院及时进行跟进监督,协同该部门对全县在建工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2023年以来,尉氏县检察院就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问题多次回访相关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向县域内建设单位发放宣传册6000余份,先后督促11家建筑企业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和金融机构保函全部落实到位。同时,协同处理欠薪案件38件,为876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款共计2197万余元。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张友志)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dfjcdt/202403/t20240331_6507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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