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勤廉风采 > 正文

两被告人买卖穿山甲鳞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邓晶晶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被告人非法购买穿山甲鳞片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听信野生动物有治疗效果,从被告人彭某处以每千克5600元的价格购买3.5千克穿山甲鳞片,彭某手中的穿山甲鳞片是从他人处购买。经鉴定,涉案鳞片的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估值62347元。另查,刘某曾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批,其中有白犀、黑犀角等制品,分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估值229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自费印制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城市街头、花鸟市场发放、张贴,倡导保护野生动物,并分别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万元、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等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相关制品已追缴,特别是考虑其主动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自愿缴纳生态赔偿金等情节,故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在无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具体金额情况下,积极向被告人释案说法,让被告人从内心充分认识到行为危害性,通过被告人主动现身说法,宣传野生动物保护,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探索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新模式,综合上述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裁判,增强公众对穿山甲等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破除贩卖、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3/t20240327_160924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