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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负巨债直喊冤 调查核实解疑团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妻子的银行卡突遭冻结,竟是其丈夫假冒其签名将其列为担保人所致。日前,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获改判,法院再审判决撤销李女士对某家具经营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原判项,她不用再为丈夫的欠债“买单”。

  李女士的丈夫刘某是一家家具经营部的实际经营人,两人结婚后,刘某在家的次数少之又少。2021年底,李女士到银行取钱时突然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划扣。后经了解得知,是丈夫刘某以家具经营部运营需要为由向银行贷款,并在没有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假冒她的签名,将她列为担保人。因未能及时偿还贷款,银行于2017年向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法院判决李女士对某家具经营部所欠的50万元贷款本息负连带担保责任。

  对于这样的结果,李女士感到非常意外,又觉得极不公平。2023年4月,李女士来到殷都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我从来没有为别人担保过,法院却判决我对5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真是太冤了,请检察院依法监督。”

  承办检察官接待李女士并询问相关情况后,发现该案疑点重重:一是法院将相关诉讼文书邮寄至贷款担保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与李女士的实际居住地址并不一致;二是诉讼卷宗显示李女士是某银行与某家具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李女士却声称从未签过担保合同。

  承办检察官意识到,本案判决由李女士承担担保责任的唯一证据就是2015年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李女士”的签名,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该签名是否为李女士本人所写,其对案涉50万元贷款是否知晓并自愿提供担保。

  为解开疑团,承办检察官迅速核实相关证据、询问银行经办人员、委托检察院技术部门对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担保人”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确认案涉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李女士所签,系其丈夫刘某冒名签字。

  据此,2023年6月,殷都区检察院就本案向殷都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担保人的签字系伪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再审。同年9月20日,殷都区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本案再审。

  日前,殷都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李女士对某家具经营部所欠贷款本息、滞纳金、手续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原判项。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3/t20240327_16092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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