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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N”:寻找轻伤害案件办理“最优解”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静安检察
家庭聚会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情绪失控竟对家人大打出手伤人更伤情
兄妹积怨已久某日因动迁款分配问题哥哥竟出手打伤妹妹
观影时使用手机影响他人经人提醒后心生不满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致人轻伤……

  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我国犯罪治理迈入“轻罪时代”。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轻伤害案件大多是因家庭、邻里关系或者偶发性纠纷引起,犯罪后果相对较轻,行为人到案后通常认罪态度较好,若简单就案办案可能会激化矛盾。检察机关该如何运用检察智慧响应最新犯罪治理需求,平衡惩治与修复之间的关系?如何以轻罪治理为着力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轻伤害案件?

  为此,静安区检察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轻伤害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从释法说理化矛盾到检调对接促调解,再到如今探索建立“1+3+N”多元联动解纠机制,不断优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路径,真正做到矛盾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切实将轻伤害案件办理融入社会治理大局。

  

  01

  检察官深挖矛盾症结

  释法说理化心结

  2022年10月1日是王某某家庭聚会日,就餐期间大家正闲话家常,突然王某某与其老公的表弟一言不和,顺手拿起手中瓷碗向对方砸去,致被害人面部受伤,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已达到轻伤二级、轻微伤。事后王某某后悔不已,于事发次日向被害人道歉并转了五万元用于赔偿损失,希望能取得谅解,但对方将钱款全数退还,坚决拒绝接受其道歉。经此事后,两家关系恶化。

  2023年10月7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了解事发经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确定其认罪态度诚恳、具有退赔能力及意愿的情况下,认为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应当注重矛盾化解和家庭关系修复。

  检察官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在此之前两家人并无其他矛盾,且往来走动较为频繁,虽然现在暂时未能达成和解,但具有和解可能。案发至今迟迟未和解,症结究竟在哪儿?为顺利化解矛盾,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害人,耐心听取其意见,意识到双方能否面对面坦诚沟通是此次和解的关键。

  为此,检察官多次为双方搭建调解平台,担好引导人角色,就该次纠纷的前因后果进行分析,引导双方说出矛盾的根源,释放负面情绪。同时,对王某某进行教育,告诫其争吵、暴力无法解决问题,面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一定要学会克制情绪、真诚沟通。经释法说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2023年10月27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02

  检调对接“刚”“柔”并济

  助力矛盾实质性化解

  “我们之前还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哥哥陆某某因动迁款分配问题打伤妹妹。别看案情简单,但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因为除了动迁款问题,还涉及父母赡养,被害人身体残疾且还患有其他疾病。”检察官这样说道。

  有些轻伤害案件受案发缘由、持续时间长短等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双方积怨“难以调”、条件不足“无力调”等情形,仅依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打破这种困境——要善于借助人民调解等第三方力量,抓住矛盾症结开展专业调解,“刚”“柔”并济,提升调解质效。

  面对陆某某兄妹二人矛盾“难以调”的局面,如何破题?检察官决定从被害人处着手突破,多次与被害人的监护人沟通联系,了解到矛盾症结不仅是动迁款的分配,被害人还顾虑后续父母赡养、亲戚关系维护等方面。在确认矛盾焦点后,检察官又对哥哥陆某某进行心理疏导,从房屋动拆迁政策、涉案双方兄妹关系、父母赡养分工等方面细致分析,哥哥态度有所松动、缓和。经上述工作后,目前双方初步有和解的意愿。

  为推进矛盾实质性化解,检察官依托检调对接机制,主动委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业调解,并将前期审查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和调解委员会做了充分的沟通。专业调解团队从动迁款分配、父母赡养分工等方面对症下药,一周左右双方就达成和解,陆某某当场赔付钱款,最终兄妹二人冰释前嫌。

  

  03

  首创“1+3+N”联动解纷机制

  畅通矛盾实质性化解端口

  2023年12月22日,一起故意伤害案调解正在彭浦镇司法所内进行。双方当场签署了书面调解协议,徐某某给付赔偿金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实现矛盾就地化解。2024年1月17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初,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影院观影时,使用手机影响到邻座,经被害人张某某提醒后心生不满,待电影散场时殴打被害人造成轻伤。因该案系偶发性纠纷引起的,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在审查逮捕阶段,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3年11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派驻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本案案情相对简单,嫌疑人也愿意赔偿,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和解,矛盾尚未解决。未达成和解≠不能和解。派驻检察官认为虽然目前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但事实证据基本固定,且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被害人在笔录中的态度也呈现缓和趋势,现完全有条件开展调解,遂及时将该调解线索移送至第一检察部。

  在收到线索后,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及时回访被害人,了解其伤情恢复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徐某某及其家属充分释法说理。通过上述积极引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缓和,赔偿金额的分歧也进一步缩小。承办检察官认为若能打破刑事诉讼流程制约,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实现调解,既能提高后续案件办理效率,又能尽快解除涉案双方处于刑事流程的身心负累,防止小矛盾因拖变“大”。

  于是,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静安公安分局,建议对该案启动“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整合司法所、派出所与律师事务所等基层法治力量,同时依托本院检调对接机制,邀请乡镇调解室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形成多方协同共促调解的工作格局。最终,该调解方案成功促成调解,于是有了本节开头一幕,这就是“1+3+N”联动解纷机制探索建立全过程。

  

  

  

  

  

  

  

  什么是“1➕3➕N”

  

  

  

  

  

  

  

  “1”

  “1”是以静安区检察院侦协办作为发现矛盾纠纷的“第一站”,通过派驻“巡诊”挖掘调解线索。侦协办派驻检察官提前介入已立案的轻伤害案件,就案发原因、认罪态度、退赔能力等综合分析,快速梳理矛盾纠纷症结所在,判断是否有调解可能,为下一步启动多元调解机制做准备。此外,对矛盾较深、暂未有和解空间的案件,侦协办检察官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尽量避免矛盾激化。

  “3+N”

  “3+N”是静安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在“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基础上,有效整合调解资源,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等基层专业组织力量作为“N”加入,形成多方专业“会诊”,共同制定调解方案。“3+N”的加入,一方面优化了调解队伍,使得矛盾背后深层次问题得以被看见;另一方面专业组织能又快、又好用生活化的语言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实现矛盾就地化解。同时,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在化解矛盾中的释法说理,也是一场生动的普法宣传。

  “1+3+N”联动解纷机制是对“三所联动”的全面升级,通过对轻伤害案件开展常态化诉前调解,旨在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端口前移,推动后续繁简分流机制适用,既提升了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又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

  

  “小案”不小办,情系大民生。治理与治罪并重,惩治与修复并重,就是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刑事司法全过程,注重矛盾化解的诉源治理,通过前移端口,做到发现在先,解决在前,真正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轻伤害案件中助力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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