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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公平正义观之三个面向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华文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孕育了丰富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中不乏对公平正义的理论阐释。比如,法家主张的以法“明公道”“以公正论,以法制断”,也就是对公平正义的内核阐发。具体而言,法家公平正义观的核心要义包括“法不阿贵”的平等思想、“信赏必罚”的公正思想以及“能去私曲”的为公思想。

  其一,“法不阿贵”的平等思想。春秋前,社会等级制度森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这种不平等的社会规范,导致社会不公。法家的进步在于,打破旧的不平等礼制,建构最大限度实现平等的国家治理理论,并付诸实践。法家追求平等价值,主张将旧贵族也纳入法律规制,提倡“壹刑者,刑无等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要求统一刑罚,不分亲疏贵贱,将所有人都纳入法律统治,而在法治之内,没有特权者。正如管子所说:“上亦法,臣亦法。”“法令者”,必须“君臣之所共守也。”法家对平等价值非常重视,如韩非子认为“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即君主之所以要制定法令,是为了用法令整治不平、矫正不直。对此,韩非子还进一步指出:“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在法家看来,严刑峻法是规范民众行为,实现国家治理的最有效手段。

  其二,“信赏必罚”的公正思想。法家主张推行法治,取消世卿世禄制,即打破官爵利禄由贵族统治阶级家族世袭的传统。魏国李悝变法时,主张“夺淫民之禄”。李悝认为,“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出则乘车马,衣美裘,以为荣华,入则修竽琴钟之声,而安其子女之乐,以乱乡曲之教”。商鞅变法时则将世卿世禄制予以废除,实行“以功授官予爵”,秦国律法明文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以军功作为加官晋爵的标准,为普通百姓建功立业提供了相对公平的机会,体现了法家的公正思想。此外,法家的公正思想还体现在有过必罚,不能功过相抵。法家认为:“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犯了过错就要受到处罚,不能姑息养奸,即使有功,也不能相抵。商鞅明确提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在韩非子看来,赏罚是君主的“二柄”,要注重公平,一律依律赏罚,做到“信赏必罚”。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一些人居功自傲、故意违法,为普通百姓提供守法表率。

  其三,“能去私曲”的为公思想。法家认为,好利是人的天性,提倡鼓励个人逐利,并以律保护个人私益,而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富国强兵。在法家看来,公私分明关乎国家存亡。正如商鞅所说:“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在商鞅看来,如果“公私之分明”,那么“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商鞅认为,只要君主以天下为公,“为天下治天下”而“非私天下之利也”,就会得到世人爱戴。韩非子也主张公私分明,他认为,君主行公义,以天下为公,大臣们自然也行公义,公正无私。“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法家主张通过法治协调公私关系,保证以公为先。韩非子在论述了“公私不可不明”后,又进一步论述了“法禁不可不审”。韩非子认为,臣民“临难必死,尽智竭力,为法为之”,即臣民能够去私为公,主要是公私分明的赏罚制度发挥了作用。如果“能去私曲就公法者”,那么“民安而国治”;如果“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也即,君臣能够摒弃私利、奉公守法、以法处事,人民就能安居乐业,国家就能长治久安。

  法家以“法不阿贵”“信赏必罚”“能去私曲”为核心要义的公平正义观,为今人追求公平正义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和宝贵的经验。新时代实现“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既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内核,也要结合国情实际和时代要求,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作者单位:广东理工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1_6499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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