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标准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书》
随着“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管制、缓刑等监外刑的适用在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活动的大量增多。根据《指导意见》第3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委托,在进行调查评估后会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给检察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出具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对于《调查评估意见书》检察机关应该如何进行审查呢?
从证据分类上说,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属于公文性的书证。它是由法定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据职权制作的文书,以结论性意见(具备或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为内容并直接影响缓刑适用与否。这种结论性意见并不天然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它是建立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收集的相关材料基础上,经过分析判断而得出的,不可避免带有主观性和局限性,因此《调查评估意见书》既具有刑事证据的一般属性,也具有公文性书证的特殊性,应当结合《调查评估意见书》的特点,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是证据具备证明效力的前提,对确保办案质量意义重大。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合法性,主要应当从调查评估工作收集材料的过程以及《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两个方面来进行。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调查评估工作的流程,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委托调查函后,应当指派本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指定居住地司法所组成调查小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应当有1人是具有履行公务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当对调查材料分析研究,提出初步的调查评估意见,经调查人员签字及司法所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调查材料一起呈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调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过集体研究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负责人签批。如果社区矫正机构在调查小组人员组成上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审批程序不符合规范,可以认定依此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不能作为量刑建议的参考。《调查评估意见书》作为公文性书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经过规定的审批流程后出具的文书上编有统一的文号,如果在审查中发现《调查评估意见书》上没有文号或者错号、重号,检察机关应当要求进行补正,如果不能补正,则该意见书不可以作为办案参考。
二是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客观性。《调查评估意见书》是否客观真实,取决于调查范围是否适当、调查内容是否全面、分析判断是否客观合理。调查范围应当包括被告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居所情况、生活及家庭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犯罪情况、前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情况等。这些调查内容的核心是围绕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展开。如果调查评估的范围和内容不符合前述规定,就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地调查了解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帮教条件等相关情况,也就难以为评估意见的客观、准确提供材料支撑。这里审查的关键点是《调查评估意见书》作出具备结论性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是不是在全面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客观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办案部门应当在经过前述审查后再作出是否采信决定。如果对结论性意见有异议,可以向负责调查评估工作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如果该司法行政机关不愿进行复核或者维持原意见,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派员进行调查。
三是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关联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过调查评估后,在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应当给出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明确意见。如果意见书所给出的结论性意见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这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与案件的量刑事实之间无法建立起关联性,自然也就无法为量刑建议提供参考。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依据“两高三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综上,检察机关应从三个方面对《调查评估意见书》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对量刑建议的服务作用,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高质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2_6500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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