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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灵武:被告人危害安全生产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通讯员崔嘉伟)一男子大量调配伪劣柴油并低价销售,近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灵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2023年2月至6月,汪某得知某工地渣土车、挖机等施工车辆对柴油需求量很大且所需费用不小,便打起利用改装货车销售劣质柴油的主意。汪某在其自建的彩钢房内,将自行购买的0号车用柴油与从过路货车司机处收购的卸货后油罐内残留的化工品,调和成劣质柴油,低价出售给工地上的大型车辆驾驶员。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查扣的劣质柴油进行称量,其中三辆油罐车内存储的柴油达10.3吨,查实销售金额16.8万元。经检测,查获的劣质柴油均为不合格产品,其闪点(可燃性液体的安全指标)低于40℃,远低于国家标准60℃。无论是汪某调和勾兑柴油的过程,还是改装后用于运输、存储劣质柴油的车辆,或是加了劣质柴油的车辆,都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同时,这类劣质柴油加到车内使用,会导致车辆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灵武市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汪某的违法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严重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威胁,遂依法向灵武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汪某承担对涉案器具进行无害化处置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诚恳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我愿意承担所有民事赔偿责任。”在法院审理期间,检察官和法官分别对汪某进行释法说理和劝诫教育,汪某表示真心悔过,主动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3.9万余元,并通过正义网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汪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灵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

  后因该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灵武市检察院和法院沟通后撤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原标题:低价卖柴油,背后有猫腻 宁夏灵武:被告人危害安全生产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gjgyssjc/202403/t20240321_6500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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