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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内部数据 开拓数字检察“蓝海”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建用热情高涨,模型应用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仍需“眼睛向内”,用足用好内部数据,深度挖掘检察数据价值,充分激活和利用更多“沉睡”数据,积极开拓数字检察“蓝海”。

  用足用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结构化数据

  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提供了“案件全景”功能,通过统一受案号,检察官可以时序方式展示“案”内的所有“件”,其视角也由之前“件的流程”升级为“案的全景”。据此,笔者认为,可依托统一的数据系统打通生产系统的藩篱,用治理好的数据助力全面审查案件,切实让数据反哺业务。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主题库。案件管理部门新建并分配某类案件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自动在全国库进行碰撞,如果匹配,则在犯罪嫌疑人“人卡”的身份证案卡项右侧显示提示符,检察官点击即可查询该犯罪嫌疑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前科情况、判决情况,特别提示该犯罪嫌疑人在异地是否有在诉案件。检察一体化原则是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官的职业也应具有超地域性,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主题库的建立,将为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刑事诉讼案件主题库。随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优化升级,案件关联的方式主要依靠检察内部数据(如统一受案号、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等)。笔者认为,可依赖外部要素进行案件关联。以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案件管理部门在分配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查逮捕案件时,若系统提示该案系公安机关同一立案侦查案件,就会将该案自动分配至前案检察官,避免随机分配给其他检察官。同时,基于“侦(调)查机关案号”等各种辅助信息,可以构建起刑事诉讼案件信息全景,关联从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全流程案件信息,破解被动性、碎片化的个案审查难题,提高检察官工作效率。

  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专题库。可通过权威的逮捕数据、一审提起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及强制羁押地点等数据生成全国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专题库,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以“看守所”为维度,查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网上投送”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强制措施信息以及涉案信息,以此为基础开展监管场所监督工作。下一步,可以考虑以涉案人员为主线治理刑事诉讼全过程数据要素,整合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生成的内部数据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获取的看守所、监狱等外部数据,通过内外部数据碰撞,在财产刑执行、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等方面建立模型,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同时还可以提升检察机关内部数据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用足用好检察文书、外来文书、电子卷宗等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

  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结构化数据是一座“富矿”,因其利用较为便捷,在大数据建模工作中多有使用。但案卡类的结构化数据更侧重共性信息,对不同罪名案件要素信息采集尚显不足。系统中的检察文书、外来文书和电子卷宗是客观存在的,只因利用不便,成为“沉睡”的数据宝藏。因此,需通过技术支持,为其打上丰富的业务分类标签,这是用好“沉睡”的业务数据的必由之路。

  检察文书:检察文书作为富含案件要素信息的半结构化数据,其利用是相对复杂的。有业务专家提出,检察文书种类出现增长态势,建议实现检察文书和案卡的逐步融合,逐步取消内部工作文书和检察机关内部法律文书,希望检察文书能够去冗存精,将真正的核心文书分拣出来,体现业务实践对案件要素结构化存储的迫切需求。如针对毒品犯罪案件,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新增了“毒品犯罪有关情况”案卡,但在专业化背景下,对案件要素采集需求只会越来越多,依赖新增案卡全面描述案件是不可持续的。当前,可考虑通过新增“动态案卡项”来解决问题,即针对不同的罪名增加该罪名重要的案件要素案卡项,相关信息即可在业务分析、模型建设中得以直接利用。下一步,根本的问题解决路径是由最高检、各省级检察院的大数据中心提供全面完整的大数据文本挖掘及标注能力支持。

  裁判文书:各地监督模型用到刑事裁判文书的不在少数,因各种原因往往只能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相关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检察机关需通过规范回传标准加强以判决书为重点的外来文书登记管理工作,因此,建立全国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库是现实可行的。同时,也应当建立以起诉书为重点的全国检察文书库。当前,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使用相同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这为全国检察文书库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但由于缺乏相关标准,目前尚无法实现起诉书文号的全国唯一性,在数据资源化的背景下,亟须最高检出台法律文书文号相关内容的命名规范,全面规范检察文书文号。

  数字卷宗: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笔者认为,应当以政法协同为基础,从侦查机关开始,建设数字卷宗体系。政法机关应以政法业务全面数字化为目标,实现全程数字化办案,打造数字卷宗统一格式、智能化编目编码、电子签名确认及流转交接等功能,最终生成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数字卷宗。刑事案件进行流转时,由侦查机关进行数字卷宗的制作、封装,并作为权威数据发布在政法协同中心平台,政法机关各部门可在各自工作网内建立镜像平台,提高数字卷宗的访问效率。依托数字卷宗体系,可开展政法机关办案人员离线阅卷、律师互联网阅卷、业务管理人员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数字化归档等工作,也可通过标签体系对数字卷宗实现深度利用,建立模型筛查法律监督线索等。

  用足用好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电子数据

  由于电子数据类型多、价值密度低等特性,检察官很难全面审查电子数据并从中挖掘出直接的定罪证据。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人员可直接配合检察官进行电子数据的分析,取得了较好的技术辅助办案的效果。但在数字检察背景下,这还远远不够。

  按照当前检察技术工作模式,检察技术人员仅对个案电子数据进行辅助分析,在个案电子数据中挖掘漏罪、漏犯。但面对跨地域、上下游犯罪等案件时,个案的电子数据富含的有价值信息,往往随着个案审查结束就“丢弃”了。鉴于此,以毒品犯罪为例,检察人员可以积累从个案电子数据中挖掘出的通联记录、行程轨迹、毒资流向、毒品去向等数据,让“毒品交易线”生长为“制贩关系网”,最终建成广域的毒品电子数据专题库。检察机关可以此为基础,对个案直接提供证据支撑,对毒品犯罪进行全链条全地域打击,实现“来自个案—反哺个案—关联类案—系统治理”的效果。

  综上,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业务数据化,但不等于实现了数据资源化。当前亟须全面实现业务生成数据、数据反哺业务的闭环,助推检察官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作者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2/t20240228_15997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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