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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会,打开当事人“心结”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202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办理的秦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入选。近日,记者走进通州区检察院,了解这起案件的“结”与“解”。

  2015年4月,某劳务公司与某商贸中心签订《木材销售合同》,约定商贸中心向劳务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劳务公司在2015年10月之前一次性付清所有材料款。合同上,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处有秦某的签字。此后,劳务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签署《欠款结算单》,确认劳务公司尚欠商贸中心材料款128万元,担保人秦某、周某、孙某对劳务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结算单上有三人的签字、捺印。之后,劳务公司再未支付货款。

  因迟迟等不来货款,商贸中心于2018年6月将劳务公司和秦某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给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秦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1月,通州区法院在劳务公司、秦某、孙某缺席的情况下,根据商贸中心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判决劳务公司给付商贸中心货款127万余元及违约金,秦某、周某、孙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秦某称《欠款结算单》并非其本人签字、捺印,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0月,法院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为由,裁定驳回秦某的再审申请。秦某不服该裁定,于同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通州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武鲁华调阅原审卷宗材料,与法官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并经多方调查,找到了原审中缺席的劳务公司和孙某,多次通过电话或者当面听取各方意见。询问中,各方当事人对拖欠材料款的事实及数额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字不是我签的,责任当然不应该由我承担!”办案过程中,秦某曾多次向检察官反映情况,主动申请对《欠款结算单》上的签字、指印进行鉴定,并连续提交了两份鉴定意见书。孙某也表示,《欠款结算单》是其代替秦某签的字,秦某当时并没有在场。

  “这笔钱已经拖了这么久了,不管之前的《欠款结算单》是谁签的,秦某都是实际施工人,材料款当然应该由她给!”商贸中心负责人说。

  办案期间,周某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载明劳务公司已将相关工程转包给秦某的《劳务分包合同协议条款》,商贸中心也提交了一份有秦某签字的《材料供应欠款确认单》。秦某亲口确认了两份材料上签字的真实性。

  彼时,距离该案发生时间已过去5年,拖欠商贸中心的材料款,其实本金已经执行完毕,仅剩下部分利息尚未执行,而且秦某、周某等多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案件已成为申请人秦某的“心结”。考虑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从减少当事人讼累、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武鲁华决定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具有丰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在检察官和人民监督员从法理出发、从心理切入、与情理结合的细致释法说理下,经过公开听证会环节以及会后以“背靠背”方式进行的一对一沟通,秦某主动表达出了同意和解的意愿,周某、商贸中心也表示愿意和解。最终,各方当事人就和解事项自行充分协商后,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由周某给付商贸中心材料款10万元,在该笔钱款付清之后,各方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和解当日,秦某自愿撤回监督申请,通州区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2/t20240228_15997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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