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物保护利用 百年帅府焕发新彩
【案情介绍】2021年8月,贵州省贞丰县检察院在开展文物保护专项工作中,发现辖区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清朝雍正年间的马二元帅府,出现了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筑设施,导致文物原貌被破坏。2021年8月16日,该院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早在2013年5月,因马二元帅府年久失修,贞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委托第三方编制了《贞丰县马二元帅府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并报贵州省文物局批复同意。2016年,贞丰县布依古城建设项目将马二元帅府的修缮工程纳入其中,并委托一家具有文物修复资质的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但该公司在修缮马二元帅府时,违反了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要求,违规添建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建筑设施。
检察机关在现场勘察时,发现马二元帅府修复工程迟迟没有完工,现场无人管理,标识碑倾斜,且存在房屋损坏、屋顶漏雨、院内杂草丛生等问题。2021年8月19日,贞丰县检察院向该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拆除违规建筑,恢复文物原貌。在检察建议回复期限内,贞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未予回复。贞丰县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马二元帅府内违规建筑仍未拆除,文物风貌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1年11月18日,按照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贞丰县检察院向安龙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贞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怠于履行对马二元帅府保护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严格按照《贞丰县马二元帅府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保马二元帅府得到有效修复和监管。
案件审理期间,贞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违规修建的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筑设施进行拆除,对破损的设施进行修复,还对地面杂草、杂物进行深度清理,设立独立的安全通道,增添消防设施,落实对马二元帅府保护监管措施。2022年4月22日,该局向检察机关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整改落实材料。经贞丰县检察院委托4名专家到现场评估确认,马二元帅府已得到有效修复,文物风貌得以恢复。据此,贞丰县检察院向安龙县法院提交终结诉讼建议书。同年5月20日,安龙县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2023年12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整理:记者 丁艳红)
【评析】历史文化街区内古建筑文物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天然的公益属性以及保护的紧迫性。贞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马二元帅府进行修缮,本是其履行监管职责的举措,但其在修缮过程中过多考虑旅游发展等因素,不顾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原貌,违规添建玻璃房、假山水池等休息场所。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未果后,依法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后,建议法院终结诉讼。笔者以为,本案具有以下几方面典型意义。
一是把握文物的公益属性,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古建筑文物是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见证历史、促进文化等公共利益属性以及保护的紧迫性。马二元帅府系贞丰古城的重要象征性建筑,1982年被列为贵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在贞丰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旧城改造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对马二元帅府进行违规修缮。检察机关对此依法立案办理,通过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文物档案、询问相关证人等,查明案件事实,督促履职整改,以法治力量助力文物保护。
二是把握诉讼的价值属性,以“诉”的确认推动受损文物修复。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后,应持续跟进监督整改情况,对到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以及“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等导致文物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案中,相关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两个月后,未回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发现,马二元帅府内违规建筑仍未拆除,文物风貌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马二元帅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修复,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裁判价值引领作用。
三是把握共赢的目标属性,在诉求实现后建议法院终结诉讼并推动文物利用保护。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终结诉讼。本案中,相关行政机关在法院审理期间,采取多种措施恢复了文物原貌,并安装了消防设施等。经专家现场评估,检察机关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建议审判机关终结诉讼,既维护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刚性,又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依托此案办理,检察机关还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将马二元帅府打造为古城特色文化旅游品牌,实现“文商旅”融合发展。
(点评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肖俊)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2/t20240229_16007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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