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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广大车主 警惕“拉车门”盗窃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上海嘉定检察

  

  

  深夜,大多数人都已进入了梦乡,而刘某却在小区里马不停蹄“拉车门”,一辆接着一辆“碰运气”,直到在一辆未锁的车里窃得1100余元后,这才扬长而去。近日,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今年8月的一天晚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刘某窜进一小区想要趁着夜深人静偷采葡萄吃。进入小区后,刘某并没有直奔葡萄树,而是沿路“拉车门”,想着兴许能捞一笔。不料,一辆未上锁的车真的被刘某拉开了,他迅速进入车内翻找,中控台的扶手箱、副驾驶前面的储物箱等一个角落也不放过。突然,一个黑色钱包进入了刘某的视线,刘某打开一看欣喜万分,里面竟有1100余元的现金,收入囊中后火速离开。

  次日早晨,车主周先生正要开车出门,可一上车就发现一片狼藉,看着眼前的这一切,周先生瞬间意识到车子进小偷了,这才回想起刚刚解锁车时,解锁的声音很轻,应该是昨晚忘记锁车了,在确认车内现金丢失后,周先生随即报警。

  

  经过警方侦查,刘某很快便被捉拿归案。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我想去小区里摘葡萄就顺便去拉了车门,就是抱着侥幸心理看能不能再拉开弄点东西。”

  

  

  

  实际上,这并不是刘某第一次“拉车门”盗窃,2022年11月就因“拉车门”盗窃获刑。时隔不到一年,刘某不知悔改,依旧故技重施。而令检察官惊讶的是,这一次的被害人和上一次的被害人竟是同一位粗心大意的车主,连续两次的失窃也让车主吸取了深刻教训。

  

  嘉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汽车不是保险箱,不要在车内存放现金或者贵重物品,此外下车离开时一定要锁好车窗,以防遭遇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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