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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检察:​以“公益之力”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

发布时间:2024-02-2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2月22日《安徽法制报》头版

  原标题

  以“公益之力”筑牢 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

  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窦红雨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淮南检察机关与市消保委等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开展多方面、深层次合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就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讨论并相互协调调查取证,在案件移送、证据调取、法律适用、司法确认等方面深耕发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为凝聚广泛共识,努力优化消费环境,淮南市检察院与市消保委、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食品领域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食品领域消费公益诉讼工作的若干措施》,建立了信息通报、协作办案、资源共享协作配合机制。借助协作机制,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案件时,审查认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条件的,将相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淮南市消保委并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再由市消保委代理省消保委提起诉讼,切实拓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渠道,共同保障消费者作为特殊群体的合法利益。

  经营者为节约成本,竟指使工作人员将顾客食用过的锅底收集后制作成红油重复销售使用。2023年,由淮南市检察院办理的支持消保委对某餐饮店食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消保委提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以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该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依法支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力保障了消费者食品安全。

  此外,淮南市检察机关还将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结合,在案件办理中对涉嫌犯罪的消费侵权案件提起刑事诉讼,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向违法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和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达到惩戒与警示的双重效果,形成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淮南模式”,并带动省内其他地市消保委消费公益诉讼的全面开展。

  2020年,寿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陈某等人在寿县辖区内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全案涉嫌犯罪金额10余万元。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寿县检察院通过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系省消保委,由省消保委对该案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提出支持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意见,这也是我省第一例由市级消保委代理的知识产权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提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和省级媒体公开道歉的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不仅惩罚了侵权的违法者,同时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整改一方的良好效果。据介绍,2021年以来淮南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向市消保委就消费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提出支持起诉15件。

  此外,淮南市检察机关还主动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效维护消费者权益,高质效办理知识产权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加强与消保委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淮南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断发展。据统计,2021年至今,淮南市检察机关共支持市消保委已起诉和拟起诉的案涉标的额达3900余万元,在办好案件的基础上市检察院与市消保委加强沟通联络,参加消保委相关工作会议,针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据采信、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等方面问题向市消保委提供专业咨询,并就消保委关注的诉讼费用缴纳等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减轻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长效机制。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gyssjc/202402/t20240223_63111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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