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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下”还是“摔下”?“一字之差”即为骗保

发布时间:2024-02-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宝山检察

  “跳下”还是“摔下”?

  ”

  

  我们都知道,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应赔偿,可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把不属于工伤范畴的伤算在内,从而套取工伤理赔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骗取工伤保险费的不法分子,最终还是要面临法律的制裁。2024年1月12日,宝山区检察院对这起诈骗案提起公诉。

  

2021年6月,孙某因家庭琐事对彭某进行了殴打,孙某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案子移送至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与彭某视频沟通时发现她说话不利索、记忆力衰退,彭某称自己又被殴打过,这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是否有案外案有待调查?
检察官再次询问孙某,孙某为了证明彭某所受重伤并非自己造成,是在一次争吵中她自己跳下楼所导致,便提交了彭某的住院病历等一系列材料,并找来彭某受伤现场的两名公司员工来作证。检察官惊讶地发现,材料中有一份是反映彭某工伤理赔款入账的银行交易明细表。
按照孙某和两名证人的说法,如果彭某是自己“跳下”楼,怎么能得到工伤理赔款呢?检察官认为其中可能存在骗保行为,便将这条诈骗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

民警对孙某父亲孙某某进行传唤。一开始,孙某某还一口咬定,彭某就是“摔下”楼,属于工伤。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彭某的字迹进行鉴定,认定《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出自彭某笔迹。同时,对彭某和两名公司员工再次进行询问,证实彭某是自己“跳下”而非“摔下”楼,彭某也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员工。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孙某某的公司是在彭某受伤之后缴纳的社保,明显存在先伤后保的情形。

  

  事实摆在眼前

  孙某某供述了犯罪事实

  

  

  原来,2021年8月21日下午,孙某与彭某夫妻二人在孙某某所开公司内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彭某从公司二楼平台跳下,导致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但36万余元的高额抢救费用让孙某感到压力倍增。

  

  这时,孙某某计上心来,便与儿子密谋,通过虚构公司和儿媳彭某的《劳动合同》并伪造彭某签名,再紧急为彭某补缴社保的方式,将彭某的伤情假冒成工伤,再提供相关材料给相关单位,工伤理赔款就能轻松到手。做戏做全套,孙某某还帮彭某从2021年7月开始补缴社保。

  

  2021年9月,孙某某向相关单位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但相关单位审查资料后,对于彭某的医院病史中记录为“患者从2楼跳下...”提出质疑。为此,孙某某去医院将病史修改为“摔下”,并以公司名义特地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医院记录病史为笔误,最后成功骗取工伤保险费22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开展了大量释法说理工作,督促孙某某认罪认罚、退赔诈骗所得。最终,宝山区检察院以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2024年1月1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办理结束后,宝山区检察院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建议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申报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有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的利益。

  

  检察官提醒

  

  在员工受到伤害时,工伤保险是他们挽回损失和抚平伤害的有力保障,而不是个人或单位牟利的工具。通过虚构工伤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是骗保行为,切勿为了眼前一己私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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