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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非法持有仿真枪?行刑反向衔接依法惩治

发布时间:2024-02-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长宁检察在线

  

  

  我国高度重视枪支管控问题,非法枪支流散在社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购买仿真枪

  会构成违法犯罪吗?

  何某某就因为这一爱好

  触犯了法律红线……

  

  近日,长宁区检察院积极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强化刑事、行政融合履职,形成司法执法合力,办理了一起非法持有仿真枪行刑反向衔接案,依法惩治非法携带枪支违法行为,共同守牢城区平安底线。

  


2023年8月,何某某通过网络购买P7型号的仿真手枪2把、N10型号的仿真手枪1把。后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经鉴定,其中2把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且具有致伤力,枪口动能分别为2.41J/cm²、2.47J/cm²,1把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不能正常击发,不具有致伤力。
经长宁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定,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相关规定,刑事检察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审查是否需要对何某某作出后续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行政检察部门接收该线索后,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除了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开展案情分析讨论,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证据空白点,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补充调查,补强证据链。经查,何某某并非仅仅购买枪支放在家中观赏,而是先将枪支邮寄到位于某商务广场的工作单位进行把玩,数日后又携带至其住所地。因此,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的行为,且已对公众安全造成妨害和现实危险,应当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由此,长宁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何某某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最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何某某处以罚款,收缴其携带的违法枪支。

  

  当前,一些人出于好奇、贪玩购买或收集仿真枪,岂不知,这已经触犯了法律。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携带枪支、弹药。广大群众一旦发现有涉枪涉爆类的线索,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mCbYDC-ZIf4GzbxdCLE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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