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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供卡人员组织“跑分车队”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长期招收取现车队”“安全、简单、提成高”……面对如此具有诱惑力的宣传,两名“00后”陈某和董某拉拢他人参与“跑分”,帮助境外犯罪团伙洗钱。近日,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董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王某、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一念之差,年轻人误入歧途

  董某和陈某平常以“铁哥们”互称。一天,陈某突然告诉董某,他在访问某境外聊天软件时,发现有人在群聊里发布招募“跑分车队”的通知,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赚钱。

  二人一拍即合,约定由陈某联系境外犯罪团伙,董某找人出借银行卡。随后,董某找来朋友宋某和王某“广撒网”,招来了包括唐某在内的大量供卡人员,其中不乏未成年人。陈某先将所获银行卡账号告知境外犯罪团伙,犯罪资金流入后,陈某和董某二人就前往银行将账户内的资金取出,再把现金存到境外犯罪团伙指定的账户中,帮助将犯罪资金“洗白”。

  短短两个月内,该团伙共收取了10名供卡人员提供的15张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55万元,其中查实的诈骗金额达20余万元。2023年9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将陈某、董某等人抓获归案。

  准确定性,锁定主观明知

  随后,公安机关以陈某、董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审查卷宗材料时,检察官对案件定性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陈某、董某是否明知转移的钱是犯罪所得?二人的主观明知该如何认定?检察官想到了陈某在境外聊天软件上的聊天记录。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检察官调取到了陈某和境外人员尚未完全删除的对话信息,其中“长期招收取现车队”“拉我进备用群”“滴,打卡开工”这些零散的对话以及境外人员的定位信息,均能证实陈某等人明知上家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转来的资金均为犯罪所得。根据检察官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陈某和董某的所作所为已经突破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能涵摄的行为类型,二人直接操作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分子转来的资金并帮助转移,应当构成量刑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年11月,检察机关以陈某、董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宋某、王某、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

  由于本案的5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悔罪态度,具有教育改造的空间,在庭审中,检察官对几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你们年纪尚小,头脑灵活,本应当有光明的前途,却把聪明才智用在了歧途上,希望你们能够以此为戒,改过自新。”

  “因为一时的贪心,不仅害了自己,连累了朋友,也让父母痛心,我非常后悔,愿意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时,陈某和其他几名被告人悔不当初,真诚认罪悔罪。2023年12月28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案结事未了。在办案中,检察官发现“跑分”人员提供银行卡和团伙操作银行卡转账的场所均在宾馆房间,“那么多供卡人员频繁出入宾馆,甚至还有人未经登记直接留宿,这说明宾馆没有严格落实入住登记制度,也反映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宾馆的监管不够。”针对这一问题,襄州区检察院于2023年12月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对宾馆的日常检查,并加强对宾馆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

  收到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积极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对辖区内宾馆的监管,同时结合诈骗分子利用宾馆房间进行犯罪活动的特征表现、注意事项等向宾馆从业人员进行普法宣传,取得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2/t20240206_15944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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