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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检察履职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构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六大保护”格局。在“两法”施行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保护和检察监督的特殊原则,不断优化检察履职路径,以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实现涉未成年人检察履职的最大价值。

  加强司法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做实“双向保护”。准确把握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规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遏制性侵、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高发态势;建设用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协调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工作。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以及具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推动适用专门教育矫治措施。二是深化综合履职。检察机关通过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有机融合“四大检察”各项职能,可以更加及时有效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开展诉源治理。要强化系统思维,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是否遭受损害,对同步开展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反之亦然。对发现的涉及多项检察业务交叉的案件,综合运用调查、审查等监督手段,统筹同步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监督方式,以达到综合司法保护效果。

  依法能动履职,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一是积极融入家庭保护。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深入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加大对监护不力的监督,筑牢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防线。依托社会力量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深入分析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和遭受侵害背后存在的家庭监护缺位、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评估确认家庭监护不力与涉案未成年人问题的关联。针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注重实施“一案一策”,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定由监护人参与的个性化帮教方案、链接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力量等方式,以督促监护和引导帮助并行,促进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二是主动融入学校保护。紧盯“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依托监督办案推动校园性侵案件实现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每案必查,深化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结合学生特点和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参加学校安全专项督查等形式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园安全防控机制,切实维护好校园环境和未成年人安全。三是扎实融入社会保护。聚焦涉及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校园与校车安全、经营性娱乐场所治理、烟酒售卖经营管理、未成年人文身服务等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通过工作协调、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助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社会治理,促进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和营造良好环境。四是有力融入网络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配合开展“净网”行动,推动非法利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游戏、直播打赏、网络通信、社交平台领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软色情制品和网络信息、未成年人出入网吧等问题解决,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涉未网络空间领域进行源头治理,堵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漏洞,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五是全面融入政府保护。配合、协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相关的工作联动机制,争取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构重视支持,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可以撰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年度分析报告,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与困难提出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送各未保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构筑区域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网络建言献策。

  优化软硬件建设,持续提升检察履职质效。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检察专业性要求较高,要紧密结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及新时代社会环境变化等因素,积极推动未检工作专业化、办案程序与办案标准规范化建设。加强未检品牌建设,增强示范、辐射和带动效应,通过办案传递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温度。不断完善符合未检工作规律的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培育建设符合新时代未保工作和检察履职要求的专业化、职业化未检队伍。二是推进智慧未检建设。以大数据赋能检察作为推进未检能力建设的关键变量,加快升级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系统,推动实现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线上办理、流转,相关数据一键可查;探索开发智慧检察工具,助力智能辅助检察办案。加强信息化管理,发挥12309检察服务热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作用,积极对接“接诉即办”平台,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相关问题线索的收集、整合、反馈;打破数据壁垒,深入推进与公安、法院、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勇于、善于运用大数据开展监督,依托检察业务数据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等问题的分析研判,推进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2/t20240207_6432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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