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五力” 持续加强虚假诉讼监督
虚假诉讼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基层检察院突破“倒三角”结构局限、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有利切口。近年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认真落实辽宁省检察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部署要求,提升“五力”,持续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在监督规模和监督质效上均取得了较大提升,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净化了区域法治环境,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注案件细节,提升虚假诉讼识别力。虚假诉讼隐匿性强,从众多民事案件中甄别出虚假诉讼需要具备较强的识别能力。在工作中,浑南区检察院注重深挖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类案件的细节,以敏锐的识别力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对所办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合同纠纷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第一时间审查其是否存在缺席判决、庭审无对抗、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案件以调解结案等特征,精准识别虚假诉讼。例如,在办理一起某建筑公司与某冶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时,承办检察官通过案件标的额巨大,当事人却以调解方式结案,庭审各方无对抗,案涉的多家公司股东或高管之间存在关联等特点,初步确定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查办。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对案件裁定再审,并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全面拓展案源,提升虚假诉讼洞察力。虚假诉讼监督最难的是发现线索。除了在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识别虚假诉讼外,浑南区检察院还通过深入社区、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运用大数据赋能等多种方式全面拓展案源。例如,承办检察官在一次深入社区开展法治宣传中了解到,社区群众吴某自称“被贷款”,经常到社区反映情况,要求社区帮助其解决问题。随后,在社区的协调下,承办检察官现场向吴某了解“被贷款”情况和其诉求,对相关调解书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故依职权立案。通过对案涉借款合同中吴某的签名委托鉴定,最终确认合同中吴某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对方系持虚假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该案构成虚假诉讼。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裁定再审,最终撤销原调解书。吴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充分调查核实,提升虚假诉讼打击力。在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浑南区检察院运用多种调查核实手段,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虚假诉讼事实。在办理某冶金公司申请监督案中,检察官综合运用询问当事人、现场勘查未完工程、调取并审查监理报告、咨询工程造价师等调查核实方式,最终查明某冶金公司高管与某金属材料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工程款侵害某冶金公司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事实。在办理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虚假诉讼监督案时,检察官通过对案涉房屋现场勘查,确认李某购买房屋后并未实际占有,通过进一步调取、审查李某等人银行卡资金流水,发现李某所付购房款实际为其朋友张某出资,购房款交付给开发商后又通过取现再现存的方式回流到张某的账户,资金流水形成闭环。综合上述证据,检察官最终查明,张某明知案涉房屋已被查封无法交易的事实,仍勾结李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构购房合同、资金流水,意图占有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在多起农村信用合作社以虚假借款人、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请求还款的虚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浑南区检察院通过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借款、担保合同非被告本人签订,促使错误裁判、调解书得以改判、撤销。
运用一体化机制,提升虚假诉讼监督凝聚力。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浑南区检察院深入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一体化机制建设和运用的要求,就疑难案件主动向沈阳市检察院报告并寻求支持,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充分发挥一体化监督优势,凝聚虚假诉讼监督合力。在刘某与常某、某拍卖公司、某商贸公司拍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的查办过程中,沈阳市检察院与浑南区检察院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联动成立办案专班,在线索研判、初查方案确定、调查核实、结案报告撰写等案件办理全流程开展协作。尤其在调查核实方面,办案专班多次往返大连、沈阳、营口等地,寻找证人、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最终在一方当事人拒不配合、一方当事人入狱服刑的情况下,通过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等调查核实手段获取扎实证据,最终以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虚假诉讼事实,促使虚假调解书得以撤销。该案后被辽宁省检察院评为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文书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
保持检法沟通,提升虚假诉讼监督合力。虚假诉讼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是检察院和法院共同的打击目标。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浑南区检察院特别注意保持检法沟通、协作,在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上谋求共识、形成合力。一方面,主动向法院了解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和理解,深入了解判决书、卷宗背后的审判细节,力求将审判视角作为检察监督的放大镜、辅助器,帮助提升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质效。同时,通过与主审法官沟通,进一步审查虚假诉讼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查明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参与虚假诉讼情况。另一方面,通过与法院沟通案情、交换意见,最大程度谋求对案件定性和处理方式的共识,从而选择最优监督方式,为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奠定基础。对于个别难以达成共识的案件,提前做好跟进监督的准备工作。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31_6420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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