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监督 > 正文

宜宾市翠屏区:既做“甲方”又做“乙方”的村支书

发布时间:2024-01-30 来源: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我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又是业主方代表、甲方负责人,不应该参与这个工程的施工,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训……”宜宾市翠屏区金秋湖镇邱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某某在检讨书中这样写道。

  事情源于此前的一次群众举报:“邱场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修建村里的山坪塘,既是发包方,又是承包方,从中谋取利益……”接到举报后,区纪委监委责成第五纪检监察室开展核查。

  

  宜宾市翠屏区纪检监察干部对村干部违规承揽、插手村级小微工程开展专项监督。(李溦 摄)

  在核查过程中,刘某某否认自己参与了村里2口山坪塘的建设。核查人员在查阅邱场村山坪塘建设资料,印证了刘某某的说辞,但在查阅邱场村其他工程建设资料中,一张370余万元的银行转账单引起了核查人员的注意,这张转款单的收款人居然是刘某某。

  “山坪塘的施工的确和他没关系,但书山路通畅工程的工程款怎么会转到他的银行卡上?这事太蹊跷!”为了搞清楚事情的真相,核查人员决定再次与刘某某谈话。

  “请你谈谈书山路通畅工程的情况吧!”核查人员问道。

  “这个工程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争性谈判,我是评审小组成员之一,中标单位是四川某建设投资公司,承包人是史某。”刘某某本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但没想到核查人员却问起书山路通畅工程的事,刘某某故作淡定地回答。

  “实施人是史某,为什么验收后工程款打到了你的个人银行账户?”工作人员的问题,让刘某某意识到事情已经瞒不住了,只能将事情和盘托出。

  原来,2015年四川某建设投资公司中标书山路通畅工程后,该工程实施人史某找到刘某某,邀请刘某某和他一起做这个工程,出资和利润均一人一半。为保险起见,刘某某要求史某引荐该工程中标单位的负责人并见面商谈。谈好细节后,该中标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刘某某任该工程的负责人,工程款转到刘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后续的管理费和税费等也由刘某某负责。2016年10月,该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后,刘某某和史某各分得利润8万元。

  刘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是书山路通畅工程的评审小组成员之一、甲方负责人、业主方代表,并在该工程竣工验收时,作为甲方负责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经再次查验,该工程质量虽然合格,但刘某某作为该工程施工建设实际承包人之一,参与本村工程建设并获利,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最终,刘某某主动上缴了在书山路通畅工程建设中获利的8万元违纪款,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该区纪委监委就刘某某问题,举一反三,对村干部违规承揽、插手村级小微工程以及村级小微工程实施、运行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15个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对项目前期准备、发包、施工、变更、验收、结算、建档等进行全流程规范,强化资金管理使用,降低廉政风险;与组织、民政部门联合印发村(社区)干部权力清单,帮助村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切实为村(居)民办实事、办好事。(作者:李溦)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jdzj/2024/1/23/1d93aaf1a43d45aa81a9f5394156e03a.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