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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预付式消费“陷阱”,监管措施必须跟上

发布时间:2024-01-2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预付式经营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某理发店因在消费卡片中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被处罚款2.5万元;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在服务合同中印有“活动期间的特惠卡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也被予以行政处罚(据1月16日澎湃新闻)。

  如今,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已经成为“新经济”消费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商家为搭上这趟“便车”,使出浑身解数,各种各样的预付消费活动层出不穷,令消费者一时难以招架。但是,当消费者真正想要退款之际,商家却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特惠卡不退不换”等“强硬”理由将消费者拒之门外。不过我们也看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类违法案件的从重处罚,彰显了有关部门打击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的决心,让不少一朝被蛇咬的消费者有了维权的底气。

  实际上,预付式消费市场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格式条款,商家认为自己说啥就是啥,消费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事实上该条款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格式条款中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则该条款无效。这么看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无效的,商家和消费者都有买卖自由、平等交易的权利,不能将个人意志强加于他人身上,作为商家更无权搞单方面的“最终解释”。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可见,消费者如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款也是合理合法的诉求,特惠预付卡本是商家招揽顾客的一种经营手段,并非商家推卸责任的免责条款,商家如果夸大宣传或无法提供服务,不能以特惠卡为由,试图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然而,上述“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千方百计地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其实,针对预付式消费的乱象,全国多地都在探索破解之策。例如,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此外,上海、江苏、甘肃等地也相继出台规定,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关键是要下大力气加强监管,才能彻底铲除“霸王条款”生长的土壤。

  预付卡是消费者发给商家的“信任卡”,不应沦为商家圈钱的“套路卡”。眼下正值年关,对于商家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加强自身整改,比如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不应该故意设置一些不公平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用优质产品、优质服务形成好的口碑,用更加互利互惠的良性交易方式服务消费者,才是商家正确的“经营之道”。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1/t20240118_1587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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