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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4-01-2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消费税由4S店代扣代缴,增加的税款由消费者承担;交车时间延后,4S店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合同条款合理吗?近日,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重庆一分院”)支持起诉,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重庆消委会”)诉重庆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向消费者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的两项条款内容无效。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帮消费者“代扣代缴”本该由销售方自己承担的税款,对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增加的税款规定由消费者承担而闭口不谈税款可能减少的情况,对第三方原因导致延迟交货的规定销售商不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1月,重庆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用于与消费者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随后,重庆消委会向该公司发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谕函》,要求限期整改。该公司收到后,进行了部分整改并予以回复。重庆消委会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仍有格式条款未予整改,存在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拟提请法院确认其无效。同年6月6日,重庆消委会向重庆一分院发函,商请支持起诉。

  “因消费领域‘格式条款’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探索领域,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介入关于‘格式条款’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尚无先例可遵循。”承办检察官黎琳介绍,为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重庆一分院在重庆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召开跨部门联席会,由公益诉讼检察官、民行检察官共同对检察机关介入必要性、消费者组织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充分评估研判;与消费者组织持续沟通,提出参考意见,进一步完善诉讼请求,收集资料、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与重庆消委会均认为,该公司制定的《汽车销售合同》仍有两项条款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不合理地分配合同权利义务,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情形,不仅损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重庆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消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项争议条款无效。近日,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予以采纳,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公共利益的代表,有必要依法介入,主动担当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重庆一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立足公益诉讼职责,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协作,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1/t20240118_15878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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