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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构建民事检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24-01-2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7月,在办理一起老年人申请支持起诉案件中,检察官参与民事诉前调解,与法官合力化解争议,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作为中央政法委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的104个“枫桥式工作法”实践单位之一,近些年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了检察办案、矛盾化解、社会治理融合推进。该院结合民事检察工作特点,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制度作用,构建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确保办案过程透明、结果公开、共同参与、情理兼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通过支持起诉,从矛盾起点着手化解纠纷。在支持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没有尖锐到非通过诉讼解决不可的地步,或者双方当事人都在犹豫要不要通过诉讼解决。检察机关的介入,有利于以第三方的角色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让双方缓解对立情绪,有利于矛盾化解。特别是在支持起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经济状况、知识水平、社会地位、身体状况等均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检察机关介入后,既能够有效弥补诉讼弱势一方在知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还能够在查明案件事实、摸清双方产生纠纷的真正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对于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更加平等、平和、理性地正视矛盾症结,积极寻找和平解决矛盾的方式,从而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

  在支持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协助申请人收集和分析与案件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容易发现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如果涉及社会治理层面,则可以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实现诉源治理。如杨浦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系列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某劳务公司存在用工不规范及拖欠劳务报酬等问题,通过实地走访调研,找准了行业管理漏洞,于是有针对性地向相关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效促进了问题整改,实现了标本兼治。

  通过公开听证,结合案件办理做实矛盾化解工作。公开听证是“枫桥经验”中“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原则在检察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杨浦区检察院十分注重在民事检察办案中紧扣检察听证促实质化解这一主线,从加强听证的公开性、丰富听证的参与性、延伸听证效果三方面着力,邀请第三方参与听证,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力争在检察环节和基层一线实现矛盾化解和息诉服判。

  一是利用听证程序的公开性化解矛盾。实践中,一部分当事人因对司法办案不了解而缺乏信任,公开听证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某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让双方当事人知道,检察办案时刻接受第三方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使当事人建立起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息诉罢访。

  二是利用听证程序的多方参与性化解矛盾。一些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民事案件,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某个行业或领域的专业问题,这就需要借助“外脑”智慧,共同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而检察机关邀请的听证员来自各行各业,大都是本行业或本领域的行家里手,在参与听证过程中,他们能够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从群众关注的角度出发,参与听证讨论,发表听证意见,从而协助检察机关把法理、事理、情理讲深讲透,最大限度地解开双方当事人的疑惑和心结。

  三是将检察听证与溯源治理相结合,推动区域善治。在多方参与的检察听证过程中,检察官、当事人、听证员等能够对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找到矛盾根源及其背后的社会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将在听证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监督效果向源头治理延伸,从而有效预防同一区域、同类矛盾的再次发生。例如,在杨浦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关键证据系居委会出具的认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为确认该证据的合法性,承办检察官邀请对相关工作流程较为熟悉的医疗工作者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通过其专业的解释,不仅消除了当事人对这一证据合法性的争议,更发现了居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供了专业支撑。

  通过司法救助,在案后纾困解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该制度的辅助性特点决定了其并不能对民事纠纷的化解产生替代性作用,但这不妨碍检察机关以此为助手,推动民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特别是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其实对案件事实、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并无明显争议,只是对自身生活存在困难却缺乏有效帮扶而心存不满,于是借助诉讼或信访表达情绪。检察机关如果仅就案办案,看不到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矛盾升级。若能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诉求,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则更利于促成矛盾化解。如杨浦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监督案中,监督申请人因案致残,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该院调查研判,及时引导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并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移送本院控申检察部门,对申请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有效缓解了申请人的生活压力,化解了其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案涉矛盾纠纷也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17_6404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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