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 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 从业禁止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某化工”),成立于2006年9月25日。
被告人钱某广,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部部长。
被告人刘某,系钛某化工调度员。
被告人王某斌,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管理员。
钛某化工2020、2021年均为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月,该公司安装煅烧尾气在线监测仪并调试运行,同年12月通过验收。
2021年5月8日至6月22日,被告人钱某广为掩饰、隐瞒钛某化工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物,安排被告人刘某、王某斌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系数。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远程监控平台发现,钛某化工二氧化硫数据在工况发生变化时也长期处于稳定状态。2021年6月22日晚,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煅烧旋转窑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分析仪器)19时54分的二氧化硫浓度显示读数为3292.9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限值(850mg/m3)3.87倍,该设备同时段工控机(数据显示和设备传输仪器)二氧化硫浓度显示读数为197.57mg/m3,数据误差16.67倍。钛某化工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监控上传数据大幅低于实际排放数据。经鉴定,钛某化工通过篡改工况参数的方式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082.75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130.05吨;超标排放烟尘8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2.53千克。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行政调查时收集相关证据,初步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于2021年6月25日将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经指定管辖,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6月28日立案。
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调度员刘某、安全环保管理员王某斌在安全环保部部长钱某广的授意下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逃避监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犯罪事实。2021年7月26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对钱某广、刘某和王某斌3人批准逮捕,并提出完善客观证据的继续侦查意见。9月2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单位犯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钱某广任单位安全环保部部长职责、具体履职情况等证据材料。2021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钛某化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广在担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部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斌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30余吨、烟尘2.53千克,其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环境,且破坏了尾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监测功能,后果严重,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发后钛某化工积极进行整改,投入600余万元升级排污处理设备,更新了监测设备,整改后运行效果良好。
2021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单位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广、刘某、王某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2021年12月24日,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钛某化工罚金二十万元,分别判处钱某广等三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经检察机关建议,税务主管部门依法督促钛某化工缴纳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近103万元。
【典型意义】
1.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增强环境保护合力。该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同步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参加工作联席会对案情进行分析,建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全面提供现场行政调查记录,及时提取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调取钛某化工监控室录像资料等意见;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计算机数据进行分析、核实排污危害后果、及时固定涉案人员言词证据等意见引导侦查活动开展,促使行政执法调查工作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无缝衔接,保证了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准确追究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办理此类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要依法合理把握追诉范围。实践中,重点排污单位可能将部分环境保护事项决策权授予单位内的相关部门主管人员,这类人员虽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但其为使单位逃避监管,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决定,其实质是代表了单位意志,应结合单位规章制度、关联事项的决策权属与审批流程、利益归属等依法认定单位犯罪。该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刑衔接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各行为人在篡改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有效实现了罚当其罪。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401/t20240114_617196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
- 进一步打响北疆文化品牌 ...24-11-24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