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检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要 旨】
检察机关要加强办案监督,发现遗漏被欠薪人的,要及时追加。发现遗漏犯罪主体的,要依法追诉。要切实把握好“捕”“诉”标准,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曾某某注册成立某安建劳务公司(简称“安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公司监事。同年5月,安建公司承包四川省蓬溪县某商住楼工程的劳务项目,劳务费共计280余万元。安建公司以165万余元的价格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杨某某、蒲某某。杨、蒲二人又以125万余元的价格将部分劳务转包给唐某某。其间,安建公司收到按照工程量进度70%支付的劳务费200万元,并按相同比例支付杨某某、蒲某某116万余元劳务费,杨、蒲按同一比例支付唐某某87万余元。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收到的劳务费,均能足额支付各自雇请的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未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均存在大额支付其他款项行为。经核查,至2021年10月,安建公司拖欠张某某等33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杨某某、蒲某某拖欠闫某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唐某某拖欠贾某某等36名农民工工资50余万元,引起农民工多次集体讨薪。蓬溪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向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行政指令,责令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均拒不支付。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支付了其所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
【诉讼过程】
经检察机关建议,四川省蓬溪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月1日,蓬溪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曾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夏某某,蓬溪县检察院经审查,夏某某无逮捕必要性,决定不批准逮捕。5月12日,蓬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全部支付拖欠工资,8月17日,蓬溪县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曾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25日,蓬溪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安建公司罚金,判处曾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过程】
1.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追加被拖欠工资。四川省蓬溪县检察院通过“府检联动”机制获悉农民工集体讨薪情况后,经调查核实,初步查明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遂建议县人社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曾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通过比对工人花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部分被害人未申报权益,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了被害人及亲属证言、工资欠条等证据,补充查明各承包主体共遗漏被欠薪的农民工54名、被拖欠工资6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2.追加被告单位。审查起诉阶段查明,本案劳务用工的主体是安建公司,且安建公司未能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给被转包方,蓬溪县检察院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准确认定涉案主体。
3.宽严相济、区别处置涉案人员。审查批捕阶段,蓬溪县检察院考虑到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更有利其筹措资金,无逮捕必要性,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经公开听证,综合考虑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并积极兑付了全部拖欠工资,故对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安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夏某某,因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拖欠支付工资等行为,主观恶性相较杨某某等三人更大,故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春节期间,蓬溪县检察院会同当地人社局、公安局等单位现场发放全部欠薪120余万元。
4.刑民协同,开展民事支持起诉。蓬溪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金、查封房产,保障欠薪的全额兑现;联合公安局、人社局,组织农民工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和解调解,通过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提出兑付欠薪解决方案,促成相关责任人员筹集资金,保证兑付,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得以顺利和解结案。
【典型意义】
1.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追加遗漏的被害人及被告单位。检察机关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查明责任主体,应当追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涉案单位要依法追捕、追诉,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罪责刑相一致,无遗漏的涉案人员及单位。同时,对于虽未报案,但通过审查证据发现系遗漏的被欠薪人员的,要依法追加遗漏的被害人,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宽严相济,分层处理。对于无逮捕必要性,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筹措资金,应当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应合理把握办案节奏,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筹措资金时间,不宜在筹措资金期间急于作出处理决定。应宽严相济,分层处理,准确把握诉与不诉标准,对案发后已全部支付拖欠工资的犯罪嫌疑人,区分其罪行严重程度,对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嫌疑人,仍要及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民协同,抓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应启动刑民一体办案机制,刑事检察、民事检察部门要线索互移、信息共享,协同履职,避免被欠薪的农民工多头多次诉讼。要做好内外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在案件办理、财物查扣、释法说理等方面的协作,多管齐下,确保拖欠民工工资及时全额兑付。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401/t20240114_61719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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