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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罗沙贡米特有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1-15 来源: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罗沙贡米特有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检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特有种质资源 遗传多样性粮食生物多样性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种质资源保护行政监管责任不清、主体不明,导致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灭失风险加大、保护利用不足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厘清相应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联合履职。办案过程中,积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专业机构、农业专家等开展走访调查核实、参与听证会,明晰特色农产品发展与保护现状,科学研究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整改。依托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争取支持,以人大立法建议的方式促进政府系统解决保护难题。

  【基本案情】

  罗沙贡米作为泸州地方特色原生水稻,已有400多年历史,系四川省特种米、四川第一个获中国名牌大米产品并入选首批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目录的水稻。检察机关结合人大代表建议,发现罗沙贡米田间株高不齐整,稻谷香味基因混杂率达82%;二十年间含有的微量元素大幅度下降,钙含量下降96.14%,锌含量下降96.85%,铁含量下降99.81%。种植面积缩小99.2%,致使罗沙贡米遗传多样性受损,出现逐渐退出农业生产、资源灭失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区人大代表建议,发现罗沙贡米保护不到位线索,于5月24日立案开展调查。

  通过勘验厘清现有种植面积情况,委托省农业科学院对土壤成分鉴定,咨询四川农业大学、省农业科学院专家并向相关部门核实,查明罗沙贡米种植面积下降,品质下滑,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工作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种质资源的遗传稳定性、完整性得不到科学保障。

  同年6月28日,龙马潭区检察院邀请省农科院专家、省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专家阐述种质资源保护价值体现在物种、品种灭绝时从种质库中重新获取战略储备;在农业科技原始创新、育种水平持续提高过程中提供物质基础。同时,研究具体保护措施为检察建议提供专业支撑。7月13日,龙马潭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向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做好种子繁殖和品种提纯复壮工作;把种质资源开发利用与品牌培育、产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结合起来,创新罗沙贡米种质资源开发保护模式。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整合省市资金,与四川农业大学合作在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四川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建立罗沙贡米品种繁育基地,开展提纯复壮工作。建立罗沙贡米种质资源圃1个,罗沙贡米高标准农田示范区140亩,投资100万元用于有效改善交通生产条件,促进罗沙贡米高质量增产,打造地方特色品牌,促产业持续发展壮大,助力乡村振兴。

  泸州市检察院针对种质资源保护行政监管责任不清、主体不明的问题,向市人大提出立法建议。龙马潭区院与农业农村局建立“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明确形成种质资源保护合力,建立罗沙贡米种质资源示范区,设立教育实践基地,不断提升公众对种质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农业种质资源是携带农业生物遗传信息的载体,是推动现代种业创新的物质基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芯片。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不力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积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同时以个案为契机,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对种质资源规范化保护,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深度助力保护地方特有种质资源,在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401/t20240114_61719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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