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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赵某红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发布时间:2024-01-15 来源: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四川赵某红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最高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一批)》)

  【关键词】

  命案被害人 困难妇女 大检察官接访 共同走访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赵某红,女,1980年9月出生,系唐某伦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及另一被害人税某义的妻子;被救助人廖某玉、税某怡、税某杰,分别系赵某红的婆婆、女儿和儿子。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唐某伦酒后因琐事与税某义、赵某红夫妻发生口角,唐某伦拿出一把尖刀捅刺税某义左侧胸部,又用尖刀刺杀赵某红的背部、腹部并用石头砸其头部,致税某义当场死亡,赵某红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2020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某伦犯故意杀人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红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2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唐某伦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2万余元。唐某伦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撤销有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内容。

  【救助过程】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唐某伦故意杀人案时发现被害人赵某红可能属于困难妇女,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办理,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加大救助力度。2022年4月29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时任检察长冯键接待赵某红,现场倾听其诉求,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与省妇联的救助协作。经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赵某红家庭原有5人,户籍地为彭州市某镇某村,案发前赵某红与丈夫税某义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和贩卖果蔬,收入尚能维持一家人的开销,案发后税某义死亡,赵某红重伤二级且需后续治疗,无法从事重体力工作,还需照顾家中老人、小孩,因无法面对案发现场,搬至崇州市某街道居住;赵某红女儿税某怡为彭州市某中学高三学生,儿子税某杰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婆婆廖某玉现年68岁,双目失明,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额不高,且被告人唐某伦仅部分履行,赵某红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三级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红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针对本案被救助人家庭实际生活困难,三级检察院和妇联共同到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召开协调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开展跨区域、多元化的综合帮扶。一是成都市妇联所属公益组织对赵某红一家开展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确保税某怡以最好状态参加高考,并将税某怡列入“春蕾绽放”计划,给予资金帮助;二是彭州市民政局将赵某红家庭纳入低保及困难群众慰问范围,对廖某玉进行养老帮扶,协助税某怡申请“阳光圆梦”资助项目;三是彭州市教体局对税某怡进行心理辅导和高考指导,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免除学费、课本费、住校费,考取大学后协助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四是彭州市卫健委对被救助人看病就医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为廖某玉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享受免费体检并纳入系统管理;五是彭州市残联为廖某玉办理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纳入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及适老适盲居家改造范围;六是彭州市仁爱中心及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对廖某玉开展定期陪护和日常饮食起居生活帮扶;七是崇州市某街道和社区为赵某红提供灵活就业岗位、协助办理居住证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对因案致困妇女跨区域协同进行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大检察官当面听取困难妇女诉求,了解其家庭生活困难情况,三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及时发放较高数额的司法救助金,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还切实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立足被救助人家庭上有老、下有小等实际困难,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为被救助人长期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有效提升了救助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401/t20240114_61720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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