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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黄金“洗白”诈骗赃款!3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获刑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洗钱犯罪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不仅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近日,由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邝某等3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一案,在乃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被告人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图为庭审现场。

  

  “2022年11月,被告人邝某在‘和平精英’游戏中主动搭讪旦某(9岁),以赠送QQ皮肤的方式获取信任后,教唆其打开QQ屏幕共享功能,翻查手机相册,获取了一张含旦某爷爷尼某身份信息的健康码照片,又通过身份验证、短信验证的方式将尼某的农业银行卡绑定至京东账户,并用卡内的7.7万元购买黄金。随后,邝某、王某、刘某将黄金售卖给黄金回收店铺,获取现金。”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特点,一步一步诱导未成年人透露家庭成员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检警协作,及时确定案件的定性和侦查方向,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3年1月12日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邀请山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2023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以邝某等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洗钱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91条规定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经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完信用卡诈骗后,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黄金进行变卖,转化为现金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以追诉。

  

  “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主动向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退缴信用卡诈骗所得7.7万元,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23年10月13日,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邝某、王某提起公诉,以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遏制各类严重上游犯罪、提升追赃挽损实效的重要举措。”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区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一案双查”,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遗漏涉嫌洗钱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同步开展引导侦查取证,持续加大追诉力度,依法严惩洗钱犯罪。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对各类洗钱行为的辨识能力、做到自觉抵制,共同织密织牢洗钱犯罪的“防控网”。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jwgk/jckx/202312/t20231225_61316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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