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了骑缝章的保险合同咋就无效了?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产生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下称“北京市检四分院”)申请监督,经该院细致审查、找准症结,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日前,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检察机关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典型案例,这起案件因实质性化解了金融纠纷并助推保险业规范治理、实现了良好办案效果而入选。
1997年,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人身保险,双方订立关于重大疾病等内容的保险合同,投保单“附加保险”信息栏为空白。某保险公司向王某提供了加盖骑缝章的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主险内容为重大疾病等保险,附加险为人寿保险,年满60周岁即可每年领取一笔养老金。王某连续缴费20余年,等到2020年年满60周岁时,便要求保险公司按附加险约定向其支付养老金。但该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并未投保附加险,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王某心有不平,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于2020年11月起诉某保险公司至北京市某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对王某的诉求未予支持。随后,王某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遂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驳回其再审申请。
“检察官,我购买这个保险就是为了领那笔附加的养老金,不然我为啥二十几年前每年掏上千块钱购买这个保险呢?那可是一大笔支出啊!今天我就要讲讲这个理,他们当时给我提供了加盖骑缝章的两份合同说能赔,现在又不给赔,他们这是欺骗!”2022年10月,年逾花甲的王某向北京市检四分院申请监督时,情绪激动地向检察官说。
办理该案的北京市检四分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王志民对案件卷宗进行了仔细审查,发现案涉保险单附加险一栏为空白,王某所缴保险费与主险所附缴费标准一致,缴费对账单显示险种名称为主险。“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投保附加险或某保险公司承诺就附加险进行承保,所以法院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并无不当。”
为什么王某会如此坚持认为自己当年买了附加险?如今事情已经过去了20多年,保险经办人都找不到了,如何还原王某当年购买保险的经过?
北京市检四分院检察官助理袁梦银告诉记者,王某曾提到,保险公司向其提供加盖骑缝章的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事情。于是办案组决定把审查重点放在原始合同上。在与王某及其律师多次沟通后,王某拍摄了展示骑缝章的两份原始合同的视频递交给检察院。办案组发现,保险公司确实提供了带有骑缝章的合同,只不过附加险那一栏没有填写任何内容。“我们认为,本案存在两份保险合同加盖骑缝章、投保单和保险单上记载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对王某在购买保险时起到了误导作用,保险公司存在工作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于是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口头建议,该保险公司表示接受。
同时,针对王某关于实现保险利益诉求的实际需要,北京市检四分院一方面对其释法说理、阐明其诉求不被法院支持的原因;另一方面与保险公司讲明其自身工作不规范才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推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的和解方案。在和解方案推进过程中,王某最终因为个人原因,仍然选择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认可,一场保险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12/t20231227_1581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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