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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人借款惹上官司

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一起民事纠纷僵持了20余年未得到解决,经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最终联合法院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院也于日前作出了终结审查决定。“这么多年的纠纷终于化解了,大家都可以安心过日子了。”当事人金某感谢承办检察官为民办实事、解烦忧。

  为弟弟借来的钱被挥霍一空

  1998年11月,周某峰在永嘉县某资金服务部做信贷员时,找上了表哥金某和亲姐姐周某云,想用他俩的名义从自己所在的服务部办理贷款供自己炒股用。念及亲情和碍于面子,金某和周某云答应了周某峰的请求。

  同年11月12日,金某作为借款人,周某云作为担保人,与周某峰所在的资金服务部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金某借款36万元,1999年5月12日前还清,月息按8.2125‰计算。周某峰是这笔贷款的经办人。借款到账后,被周某峰直接拿去炒股和挥霍。还款日临近之时,因无钱偿还,周某峰选择外逃,并伪造收款凭证交给金某,声称他已还清了借款本息。

  1999年7月19日,该资金服务部起诉至永嘉县法院,要求金某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周某云负连带偿还责任。因周某峰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侦查,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裁定对该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不服法院裁定申请检察监督

  此后,某资金服务部被关闭清算,这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变更为永嘉县上塘镇某清算小组。2003年8月4日,法院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认为该案借款合同与借契是金某、周某云在明知借款是由周某峰实际使用的前提下,自愿与某资金服务部签订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周某峰的非法侵占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院同时认为,两名被告与周某峰恶意串通,与某资金服务部签订借款合同,使周某峰非法获得案涉借款。因周某峰潜逃在外,追赃不能,故两名被告要对周某峰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04年3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同年9月28日,因周某峰职务侵占案还未了结,案件被裁定中止执行。2019年8月,法院认定周某峰涉及职务侵占40余起,总金额达785万元,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虽然周某峰涉及的刑事案件已经判决,但因其职务侵占行为引发的金某、周某云与清算小组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仍未执行了结。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该执行案件两度被法院恢复执行,又两度因金某提出执行异议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1月18日,永嘉县法院裁定驳回了金某的异议请求。其间,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周某云对该执行案件一直进行信访申诉。

  今年3月,金某不服永嘉县法院作出的裁定,向永嘉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法联合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已从执行监督转移到了生效裁判监督上。但这起民事纠纷僵持了20余年未得到解决,且判决在当时囿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政府政策,提出生效裁判监督并不是最佳解决方案。从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的角度出发,检察官决定联合法院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检察官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该案的和解难点在于执行金额的确定。原判决认定赔偿损失36万元,但清算小组提出多年的利息叠加以及关联案件一并处理的意见,要求金某一方支付200万元,但金某一方只愿意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04年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之日期间的利息共计50万余元,双方诉求差距较大。

  经过承办法官、检察官多次协调沟通,今年8月17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金某、周某云一次性履行本金及利息共计61万元,并撤回对该案的监督申请。清算小组不再就判决提出其他权利主张。

  日前,永嘉县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这起僵持了20余年的民事纠纷最终以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12/t20231227_15816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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