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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促进“毒驾”源头治理

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安全生产事故关乎社会和谐安定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辽宁省本溪市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精神,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案件的监督力度,有效推进溯源治理。通过对本溪地区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未依法注销安全隐患问题进行监督,同时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找出此类安全隐患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就如何有效开展“毒驾”源头治理工作、防范“毒驾”行为发生,笔者提出几点针对性建议。

  “毒驾”是指正在使用毒品或者吸毒成瘾未戒除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是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

  “毒驾”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毒驾”呈增多态势。一方面,部分新型毒品制作工艺简单易学,目前网络上甚至已经可以搜索到较为详细的制作教程;另一方面,有相当数量的年轻人对以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氯胺酮(俗称“K粉”)为代表的新型毒品“精神依赖”的认识并不深刻。新型毒品吸食者经历过吸食并在达到集中发病的严重成瘾阶段时,在兴奋和致幻的作用下更容易实施“毒驾”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毒驾”人员在驾驶过程中产生诸如“撞人游戏”快感的原因所在。

  二是监管困难、屡禁不止。“毒驾”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毒品虽有特殊气味,但仍不易被察觉。“毒驾”相较于酒驾,难以出现肤色改变等外在表现。“毒驾”多需要在特定办案场所、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检验,现场查处难。因此,“毒驾”人员往往存在侥幸心理驾车。

  三是驾驶证注销和收回存在一定难度。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已明文规定监管机关的职责,但是在现有警力情况下,面对数量庞大、时刻需要监管的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有的交警部门难以全面、逐一依法查处,并纠正机动车驾驶证未依法注销、收回的问题。同时,部分机动车驾驶员法律知识缺乏,在出现一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虽然能够做到缴纳罚款和参加理论学习等,但不能主动配合进行后续的驾驶证注销、收回工作。

  四是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机制执行不到位。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收回分别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相关信息也会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监管平台交换、共享。但是由于工作及保密等要求以及不同监管平台本身进行数据录入、运算、推送、共享等环节存在一些技术问题,禁毒部门掌握的涉毒人员数据与交警部门掌握的需要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数据并不完全吻合。这是在信息高度发展、过分依赖电子技术背景下始终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于加强“毒驾”源头治理的建议

  一是加强对毒品、涉毒人员及“毒驾”本身的治理。“预防为先、厉行肃毒”。防范“毒驾”,要全面普及毒品危害的预防教育知识,扩大禁毒的宣传覆盖面,营造浓厚的禁毒社会氛围。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力度,从易制毒物品要素入手,辐射到涉毒人员的发现及闭环管理,防范毒品犯罪发生。在驾驶员考试、培训中加强“毒驾”危害、法律责任内容的教学,提高驾驶员认识,切实引导驾驶员自觉抵制“毒驾”行为。也要加强对“毒驾”行为的查获力度,应查尽查。

  二是借助科技力量使用更易识别“毒驾”的初检验办法。在对尿液、血液、头发等生物检材检测的基础上,使用“唾液检测”“虹膜瞳孔检测”等新型吸毒检测快速初筛设备,提高“毒驾”初排识别效率。

  三是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严格执行落实,实现监管信息通达顺畅。将“严防毒驾”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在借助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基础上,不放弃传统书面的信息共享、通报方式,以填补电子信息共享可能存在的漏洞,杜绝信息不一致问题发生。在办理涉毒案件、驾驶证审验、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各项业务时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涉毒人员驾驶证依法注销、收回等工作。

  四是持续探索“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通过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信息链条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使信息点交集、串联后展现问题,用逻辑语言对模糊的经验进行确定性描述后转换成计算机语言,形成法律监督模型的“自动化”法律监督方式,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实现“由案到治”的监督目的,促进国家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6_6382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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