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理念与原则引领 推动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发展阶段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两个大局、应对新的风险与挑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与方法指引。近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强化理念与原则引领 推动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肖永平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涉外法治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近日,记者就涉外法治的定位、基本理念、建设路径等理论界与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专访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
厘清关系 坚持原则
精准把握涉外法治基本定位
记者:如何理解“涉外法治”,其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是怎样的关系?
肖永平:“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是国际上共识性概念。一般认为,“国内法治”是一个国家基于主权处理本国内部和对外事务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等活动的总称。“国际法治”是各国基于彼此间的协调意志处理本国及其公民或者法人同他国及其公民或者法人,乃至国际组织之间社会关系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涉外法治”是中国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的独创。在我看来,“涉外法治”是一国从本国立场描述本国根据涉外法律法规及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因此,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由于涉外法治处理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涉及不同国家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也可将其视为国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际法治在一国国内的体现。可见,涉外法治作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交叉领域,是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联系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纽带,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互动和融通作用,是促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同发展的重要场域。
记者:涉外法治建设的推进与发展应秉持怎样的理念和原则?
肖永平:我认为,最重要、最直接的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并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支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为我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加强立法领域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加强执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提高执法司法效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改变不公正不合理国际规则和国际机制提供价值指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发展阶段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两个大局、应对新的风险与挑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与方法指引。
落实以上两个重要理念,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密切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关系。随着国际间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互动状态愈发显现。在当今世界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中国同世界联系互动空前紧密的情况下,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只有坚持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原则,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二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原则。发展是安全的基础与目的,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在涉外私法、经济法领域以发展为主,在涉外公法领域以安全为主,在涉外社会法领域则要兼顾发展与安全。
三是兼顾合作与竞争原则。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既要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积极参与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合作,重视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协定、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引导我国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又要善于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不断完善反制裁法规、阻断法规;还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提高我国涉外法治的国际吸引力与影响力。
四是综合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在技术高度发达、人类相互依存程度紧密、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的时代,只有以人类共同利益、长远利益为诉求的理念才是人类走向美好未来的合理选择。我国涉外法治必须坚持正确义利观,在国际交往中坚持义利相兼、先义后利,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加快布局 协同展开
明晰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着力点
记者:近年来,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取得了哪些长足进步?与国内法治相比,涉外法治工作在哪些方面还有待加强?
肖永平:近年来,中央层面对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清晰明确,涉外领域的专门立法步伐加快,涉外司法质效提高,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得到空前重视。必须看到,相较于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发展滞后,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涉外法律体系亟须完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涉外执法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涉外司法的国际影响力较弱,相关机制有待完善。能够提供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数量不多,影响不大。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记者: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在注重补短板、强弱项的同时,如何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肖永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需要强化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和底线思维,兼顾问题导向、主权导向、安全导向和发展导向,从多个维度协同展开。
在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方面,要加强涉外立法的国际法思维,从应急性立法转向规划性立法,提高涉外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从宣示性立法转向实施性立法,平衡涉外立法的价值立场宣示作用和实施效果;从专门性立法转向集群性立法,围绕某一涉外关系制定、完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在内的规范群集合。
在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由于涉外法律服务涉及诉讼、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查明、法律援助等多个领域,与对外交往主体密切相关,是当事人参与度最高的涉外法律活动。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如尽快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其他国家建立联合仲裁机制等,不断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要将国内法治作为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法治的力量源泉和话语权基础,将涉外法治作为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法治的关键抓手和制度性保障;充分发挥并不断扩大“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稳定国际论坛”的影响与作用,切实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从软法治理走向软法与硬法共治,等等。
在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方面,要升级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领域的国际合作等。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按照涉外工作的需要和轻重缓急,哪些涉外法律法规需要加快制定或细化?
肖永平:目前,有必要加快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对外援助法、外国代理人法、国际私法典、领事保护法、移民法等。需要细化的法律主要有:抓紧充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完善我国法域外适用的配套执法和司法程序;加快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反分裂国家法》的配套条例或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等涵盖贸易反制措施和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法律,尽快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等。
记者:当前,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建设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共建“一带一路”等都需要涉外司法保驾护航,这对我国涉外司法工作带来一定挑战。以检察机关为例,如何完善涉外司法体系,提升涉外司法效能?
肖永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涉外法治具有综合性,涉及所有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检察人员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时,只有熟悉相关领域的涉外法律制度、理解我国涉外法治的原则、掌握有关领域的国际规则,才能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成职责使命。例如,在防范和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时,检察人员需要掌握我国刑法的域外适用规则,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要遵守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才能依法维护我国安全。在国际司法合作中,需要检察人员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维护好我国司法主权、捍卫好国家利益。
着眼全局 统筹规划
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记者:成事之要,关键在人。我国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相对紧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从哪些方面着力?
肖永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在尊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和我国现有培养能力与条件的基础上,只有通过优化学科体系、建设高水平师资团队、构建协同培养机制、打造高水平国际合作平台,才能科学有序地扩大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规模,切实提高培养质量,满足我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的需求。
学科专业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也是学术分类后形成的功能单位,更是专业人才培养的载体。国际法是世界公认的独立学科,19世纪中叶传入中国。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在20世纪30年代成为我国法学本科必修课。国际经济法于20世纪80年代被确立为二级学科。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50多所高校开设了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本科专业,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作为二级学科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从1997年至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3个二级学科被合并为1个国际法二级学科。
四十年来,我国国际法理论不断丰富,在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下,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学科体系。如此丰富的国际法知识体系如果只作为一个二级学科建设,难以深化研究,不利于融合相关国际法知识,创新国际法理论,更不必说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因此,我建议将国际法一级学科作为一项先导性工程来建设,有效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学科体系,为提升我国国际法治话语权创造条件。四十多年来,在国际法教育方面,我国已拥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基本成型的课程体系、形式多样的培养模式和不断开放的国际合作平台,形成了与国内法不同的理论体系和多个二级学科,是国际公认的与国内法相对应的独立学科,具有设立国际法一级学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形成共识 关照实践
加快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您对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层面的探索和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有哪些建议?
肖永平:构建中国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要通过形成共识、概括范畴、关照实践、提炼问题,兼顾理论与实践、中国与国际,融通中国涉外法治的教材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组织编写《中国涉外法治》马工程教材既是国家事权,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
这本教材不仅要传授涉外法治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还要传播中国对国际法的态度、立场、贡献与创新,同时要传递法治精神、养成法律技能,为形成涉外法律职业共同体、提高我国涉外法治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可谓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基础中的基础”。
具体来说,要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论述中国涉外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理论要义,提炼我国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提出的新理念、新概念、新判断、新命题、新观点、新思想,夯实中国涉外法治的理论基础。以中国涉外法治为中心主题,构建中国特色涉外法学学科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本依据,构建中国涉外法治教材体系。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统筹知识传授、能力提升和信念传承,以素质提升为目标,融通法律思维、涉外法治思维和国际法治思维。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6_638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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